原告黎某。
委托代理人鄧國明,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楊某。
委托代理人杜水橋,湖北元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張琴,湖北元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王某某。
被告楊勇。
被告佛山市大冶特鋼銷售有限公司(下稱佛山大冶特鋼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桂城街道燈湖西路20號保利水城公館德苑201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王某某、楊勇、佛山大冶特鋼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水橋,湖北元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王某某、楊勇、佛山大冶特鋼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閆華,湖北元初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黎某訴被告楊某、王某某、楊勇、佛山大冶特鋼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鄧國明、被告楊某委托代理人杜水橋、張琴,被告王某某、楊勇、佛山大冶特鋼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水橋、閆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廣發(fā)銀行南海分行與佛山大冶特鋼公司簽訂《授信額度合同》,約定該行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4月16日止,向佛山大冶特鋼公司提供授信額度最高限額(含保證金)為人民幣13800萬元、敞口最高限額(不含保證金)為人民幣1800萬元;授信品種為流動資金貸款、銀行承兌匯票、商業(yè)承兌匯票貼現(xiàn),利率為固定利率。若佛山大冶特鋼公司未依約還款,就逾期部分,廣發(fā)銀行南海分行從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為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對佛山大冶特鋼公司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從逾期之日起按照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該合同第九條“違約及處理”約定:佛山大冶特鋼公司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對廣發(fā)銀行南海分行的支付和清償義務,該行有權宣布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且有權行使擔保物權,并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該合同第二十五條中的授信品種“商業(yè)匯票貼現(xiàn)額度”第八項約定:廣發(fā)銀行南海分行對佛山大冶特鋼公司保有完全的無條件的追索權,如果匯票到期日未足額收回票款,該行有權將未收回部分轉(zhuǎn)為逾期貸款,并從匯票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罰息利率為貼現(xiàn)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同日,廣發(fā)銀行南海分行與王某某、楊勇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王某某、楊勇為佛山大冶特鋼公司與該行于2013年4月16日至2014年4月16日期間所簽訂的一系列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佛山大冶特鋼公司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為實現(xiàn)債權而發(fā)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執(zhí)行費、保全費、評估費等)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2012年6月18日,廣發(fā)銀行南海分行與黎某、吳明宇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黎某、吳明宇為該行與佛山大冶特鋼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18日期間所簽訂的一系列合同提供抵押擔保,擔保債權之最高本金余額為368萬元。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復利等以及為實現(xiàn)債權、抵押權而發(fā)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執(zhí)行費、保全費等)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作為該合同附件的財產(chǎn)清單上載明抵押財產(chǎn)為佛山市南海區(qū)桂城街道燈湖西路20號保利水城公館德苑210房,黎某、吳明宇在“抵押人”處簽字、捺手印,廣發(fā)銀行南海分行在“抵押權人”處蓋章。2014年11月7日,黎某、吳明宇再次與廣發(fā)銀行南海分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又將上述房屋為佛山大冶特鋼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間所簽訂的一系列合同等提供抵押擔保,擔保債權之最高本金余額為1750萬元。后因佛山大冶特鋼公司作為付款人和承兌人的三張商業(yè)承兌匯票到期后,共計17999634.39元的商業(yè)承兌匯票貼現(xiàn)債務本金逾期未還,廣發(fā)銀行南海分行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佛山大冶特鋼公司向廣發(fā)銀行南海分行償還商業(yè)承兌匯票貼現(xiàn)債務本金17999634.39元及自每筆商業(yè)承兌匯票到期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授信額度合同》約定計付罰息、復利(暫計至2015年3月20日止,罰息復利合計為739353.36元),并要求判令王某某、楊勇對佛山大冶特鋼公司的上述債務在最高額本金余額1800萬元及該本金產(chǎn)生的利息、罰息、復利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時要求判令廣發(fā)銀行南海分行對黎某、吳明宇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區(qū)桂城街道燈湖西路20號保利水城公館德苑201房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54號民事判決,判決:佛山大冶特鋼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商業(yè)承兌匯票貼現(xiàn)債務本金17999634.39元、暫計至2015年8月17日止的利息1543788.94元及從2015年8月18日起計至實際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89%計算的利息予廣發(fā)銀行南海分行;廣發(fā)銀行南海分行有權就黎某、吳明宇提供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區(qū)桂城街道燈湖西路20號保利水城公館德苑201房在最高額本金不超過1750萬元及該本金產(chǎn)生的利息的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王某某、楊勇對佛山大冶特鋼公司的債務在最高額本金不超過1800萬元及該本金產(chǎn)生的利息的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判決因廣發(fā)銀行南海分行上訴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該案現(xiàn)在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中,至今尚未審結(jié)。
本院認為:依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本院依據(jù)訴訟請求查明的相關事實,本案案由應為追償權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權利人行使追償權的前提是其已為他人或他方代為履行了某種約定的義務。具體到本案,原告雖用其所有的房屋為被告佛山大冶特鋼公司的銀行借款提供了抵押擔保,但該房屋目前仍處于抵押狀態(tài),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54號民事判決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原告陳述的抵押房屋極有可能被法院拍賣或者變賣,迄今只是一種可能性,未成事實。如果日后法院生效判決要求原告履行保證義務,且其抵押的房屋在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最終被拍賣或者變賣,其代被告佛山大冶特鋼公司履行了償還銀行借款之義務,此時原告才能行使追償權,故原告目前行使追償權無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條件尚未成就,況且原告在起訴時也未提出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外,被告楊某并非廣發(fā)銀行南海分行訴王某某、楊勇、黎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當事人,其不應成為原告行使追償權的訴訟主體。至于原告在訴稱中陳述的其與本案部分被告之間的股權糾紛,應屬另一民事法律關系,與本案無關聯(lián),且原告也未提出相關的訴訟請求,故不屬本案審理范圍,原告可另行提起訴訟主張權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黎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40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9400元,由原告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400元,款匯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單位全稱: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團城山支行。帳號:17×××18。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趙 婧 人民陪審員 柯友廣 人民陪審員 肖春平
書記員:葉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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