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林。
委托訴訟代理人:梅梅,湖北律之心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詳見授權委托書)。
被告:田松。
被告:陸某某。
被告:四川日晟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錦江區(qū)晨輝路**號*棟*樓**號。統(tǒng)一信用代碼91510000083379625Y。
法定代表人:牟曉明,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雄,北京凱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詳見授權委托書)。
原告黃某林與被告田松、被告陸某某、被告四川日晟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黃某林于2018年12月4日書面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依法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黃某林撤訴。
案件受理費1853元減半收取計926元,訴訟保全申請費941元,共計1867元由原告黃某林負擔。
審判員 田毅剛
書記員: 袁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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