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驊海水原良種繁育中心,住所地河北省黃驊市南排河鎮(zhèn)。法定代表人:蔡建洪,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天津市西青區(qū)。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天津市西青區(qū)。
原告海水繁育中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償還支付原告貨款30100元及滯納金;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在在原告處購買蝦苗,并于2016年6月16日出具欠條一張,確認欠原告貨款30100元,后雙方多次協(xié)商均未果,至今仍欠原告貨款30100元。在訴訟過程中,原告確認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逾期付款損失,從2016年6月16日計算至貨款付清之日。被告張某某缺席無答辯。被告董某某缺席無答辯。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6年6月16日,被告張某某、董某某在原告處購買白蝦苗430萬尾,每萬尾價格為70元,共計蝦苗款30100元,因當時并未交付貨款,二被告于當日為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內(nèi)容為:今欠黃驊海水原良種繁育中心承包廠國峰車間白蝦苗430萬尾﹦30100元,大寫叁萬零壹佰元整,如有爭議,由黃驊市人民法院解決,二被告在欠款人簽字(按手印)處簽字予以確認。后二被告經(jīng)原告催要至今未付。
原告黃驊海水原良種繁育中心(以下簡稱海水繁育中心)與被告張某某、董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海水繁育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董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董某某在原告處購買蝦苗,因二被告未能付款而為原告出具欠條,二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的行為充分證明了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成立,本院予以確認。二被告經(jīng)原告多次向其催款未履行償還貨款的義務,二被告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對原告海水繁育中心主張要求被告張某某、董某某償還貨款301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本案中,二被告于2016年6月16日為原告出具欠條,后經(jīng)原告催要至今未付款,原告主張因二被告違約,要求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對原告主張二被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損失至貨款全部清償完畢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張某某、董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自愿放棄當庭陳述、答辯、舉證、質(zhì)證等訴訟權利。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董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給付原告黃驊海水原良種繁育中心蝦苗款30100元,并自2016年6月16日起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損失,逾期付款損失按30100元計算,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付至貨款還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76元,由被告張某某、董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健
書記員:徐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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