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驊市金益電磁線有限公司
李冰(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
律景堂
原告:黃驊市金益電磁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金營,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冰,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律景堂,男,1983年11月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河北省黃驊市。
原告黃驊市金益電磁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益公司)與被告律景堂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律景堂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為原告的廠房及車庫安裝的卷簾門,由于被告在施工中沒有將車庫門門框與墻體連接牢固,當車庫門受到不均勻的風荷載作用,使車庫門荷載增大,在較大風荷載作用下,車庫門不能承載風荷載的作用,造成車庫門刮落、變形,責任在被告方,故被告應對原告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10249.01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安裝的廠房及車庫門的損壞與大風天氣有關,故鑒定費應由原被告共同承擔。被告律景堂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自愿放棄當庭陳述、答辯、舉證、質(zhì)證等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律景堂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10249.0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承擔,鑒定費8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擔4000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為原告的廠房及車庫安裝的卷簾門,由于被告在施工中沒有將車庫門門框與墻體連接牢固,當車庫門受到不均勻的風荷載作用,使車庫門荷載增大,在較大風荷載作用下,車庫門不能承載風荷載的作用,造成車庫門刮落、變形,責任在被告方,故被告應對原告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10249.01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安裝的廠房及車庫門的損壞與大風天氣有關,故鑒定費應由原被告共同承擔。被告律景堂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自愿放棄當庭陳述、答辯、舉證、質(zhì)證等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律景堂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10249.0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承擔,鑒定費8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擔4000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審判長:郭文閣
審判員:王吉洪
審判員:呂旭禮
書記員:高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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