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驊市德某衡某制造有限公司
李冰(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
孫成文
原告:黃驊市德某衡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黃驊市常郭鎮(zhèn)于趙村。
法定代表人:于忠魁,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冰,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成文,個體。
原告黃驊市德某衡某制造有限公司與被告孫成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由于被告地址不詳,無法送達,原告黃驊市德某衡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孫成文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黃驊市德某衡某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黃驊市德某衡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孫成文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650元,由原告黃驊市德某衡某制造有限公司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黃驊市德某衡某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黃驊市德某衡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孫成文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650元,由原告黃驊市德某衡某制造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長:魏云良
審判員:丁金瑞
審判員:呂旭禮
書記員:劉玉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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