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羅曉偉(甘肅太統(tǒng)律師事務所)
黃驊市天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宋春岳(河北冀事達律師事務所)
穆冬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羅曉偉,甘肅太統(tǒng)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驊市天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黃驊市羊三木回族鄉(xiāng)劉皮莊村。
法定代表人王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河北冀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穆冬,無業(yè)。
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黃驊市天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原審被告穆冬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4)黃民初字第50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判決后,上訴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其上訴請求為:撤銷原判并依法確認上訴人丈夫與被上訴人之間事實勞動關系成立。其上訴理由為:一、上訴人丈夫與被上訴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上訴人與王永強系夫妻關系,自2012年5月穆冬以被上訴人的名義雇傭王永強為司機駕駛冀J×××××/冀J×××××貨車,該車行駛證登記車主為被上訴人,在雇傭期間由穆冬以被上訴人經理的名義為王永強發(fā)放工資,王永強接其管理。冀J×××××/冀J×××××貨車輛行駛證、保險證、運輸許可證、交強險證均是被上訴人,冀J×××××/冀J×××××貨車均以被上訴人名義從事運輸義務。2012年10月10日王永強駕駛冀J×××××/冀J×××××貨車在大香公路與京津公路交叉口發(fā)生交通事故,致王永強死亡。由此可見,上訴人丈夫雖然未與被上訴人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事實勞動關系客觀存在。被上訴人雖然認為冀J×××××/冀J×××××貨車為穆冬所有,其與穆冬間系車輛掛靠關系,掛靠期間為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雙方不存在掛靠關系。2014年11月13日黃驊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完全正確。二、原審判決剝奪了上訴人行政權利救濟和司法救濟的權利。
本院認為,原審第三人穆冬不具有從事貨物運輸的資質,其所有的車輛冀J×××××/冀J×××××貨車掛靠在被上訴人天某運輸公司名下從事貨物運輸。雖被上訴人與王永強均符合勞動關系主體資格,但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王永強是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由被上訴人為其發(fā)放勞動報酬并對其進行管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民一他字第16號答復:“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根據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原審判決認定王永強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14年4月21日)第三條及其相關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綜上所述,原審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原審第三人穆冬不具有從事貨物運輸的資質,其所有的車輛冀J×××××/冀J×××××貨車掛靠在被上訴人天某運輸公司名下從事貨物運輸。雖被上訴人與王永強均符合勞動關系主體資格,但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王永強是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由被上訴人為其發(fā)放勞動報酬并對其進行管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民一他字第16號答復:“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根據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原審判決認定王永強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14年4月21日)第三條及其相關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綜上所述,原審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承擔。
審判長:常秀良
審判員:王濟長
審判員:劉曉麗
書記員: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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