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qū),現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藁城區(qū)。
被告:鄭國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qū)。現羈押于天津市北辰區(qū)看守所。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qū),現住天津市北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志良,天津良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春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qū),現住天津市北辰區(qū)。
原告黃某某與被告鄭國林、張某某、許春妹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訴稱,2013年2月9日,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借款41萬元,并要求原告將借款匯入其指定的被告鄭國林名下農行賬號62×××15內。因被告張某某與被告許春妹系夫妻關系,借款發(fā)生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之債,被告鄭國林系出借銀行賬號行為。請求依法判決三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1萬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實際給付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黃某某主張被告張某某通過鄭國林向其借款,原告黃某某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相關證據,不能證明張某某、許春妹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張某某、許春妹不是適格的被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黃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存利
書記員:馬夢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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