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蘇省興化市人,無職業(yè),住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qū)。原告: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蘇省興化市人,無職業(yè),住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qū)。被告:武漢招商地產古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易農街8號1-4樓1-5號。法定代表人:彭以良,系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劉勝超、鞏軍慶,均系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韜、郭某與被告武漢招商地產古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黃韜、郭某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黃韜、郭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黃韜、郭某撤訴。案件受理費340元,減半收取計170元,由黃韜、郭某共同負擔。
審判員 毛 麗
書記員:吳麗君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