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長學
蔡?。ê庇柚锹蓭熓聞账?br/>湖北予智律師事務所(湖北予智律師事務所)
浙江金某某電氣有限公司.
朱蔚明(浙江震天律師事務所)
原告黃長學,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蔡巍,湖北予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秋菊,湖北予智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浙江金某某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丹紅,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蔚明,浙江震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長學訴被告浙江金某某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2013年1月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魏蘭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楊元新主審,代理審判員趙千喜參加評議的合議庭審理本案。2013年1月15日,被告金某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本院以(2013)鄂武漢中知初字第00012-1號民事裁定駁回管轄異議。被告金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13年5月17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3)鄂民三終字第00171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本院裁定。2013年6月19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終字第00171號民事裁定生效,本案恢復審理。案件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于2013年9月3日申請60天庭外和解期限,期限屆滿后雙方未能達成和解。2013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黃長學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巍、黃秋菊,被告金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蔚明到庭參加訴訟。之后,被告金某某公司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終字第00017號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告金某某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2013)民申字第2115號民事再審案件受理通知書后,向本院申請中止本案審理。因(2013)鄂民三終字第00017號與本案屬關聯(lián)案件,該案再審的審理結果直接影響本案判決,2013年11月1日,本院征求原告黃長學意見后,中止了本案的審理,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審理結果。201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3)民申字第2115號民事裁定駁回了被告金某某公司的再審申請,2013年12月20日,本院恢復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
原告黃長學是“中空竹節(jié)式支柱復合絕緣子”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ZL200XXXX57481.8)專利權人,授權公告日為2007年10月31日,涉案專利權在其有效期內(nèi),應受法律保護。
一、被告的合同備案行為是否經(jīng)過原告同意及原告是否承諾不再追究被告的侵權責任。
原告黃長學指控被告金某某公司虛構涉案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并在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登記備案,被告金某某公司辯稱合同備案經(jīng)原告黃長學口頭同意,且原告黃長學已承諾不再追究被告金某某公司的侵權責任。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被告金某某公司于2010年6月4日出具的《說明與承諾》中明確承認,被告虛構涉案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利用包括涉案專利在內(nèi)的原告的四個有效專利辦理高新技術企業(yè)資質(zhì),原告黃長學對被告金某某公司虛構的涉案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并不知情。該《說明與承諾》已由生效的(2013)鄂民三終字第00017號民事判決和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115號民事裁定書確認。本次訴訟中,被告金某某公司未能提交足以推翻《說明與承諾》的證據(jù),因此被告關于合同備案行為得到原告同意的抗辯理由,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金某某公司認為原告已承諾不再追究被告侵權責任的抗辯理由,因被告金某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包括合作協(xié)議、免責承諾及司法鑒定書等,均未提及涉案上、下安裝附件帶增爬套的復合絕緣子專利,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jù),本院對被告的該項抗辯理由亦不予支持。依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可以認定,被告金某某公司的合同備案行為未經(jīng)原告黃長學同意,原告黃長學也沒有承諾不再追究被告金某某公司的侵權責任。二、被告的合同備案行為是專利侵權行為還是專利權的妨礙行為我國《專利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該條文可以理解為專利法將侵犯專利權糾紛定義為“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引起的糾紛,屬于狹義上的侵權行為。本案中,原告黃長學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被告金某某公司實施過該專利,僅僅指控因被告的合同備案行為導致其無法許可他人實施涉案專利,故被告金某某公司的行為并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侵權行為。但是,專利權人獲得專利權后,依法享有自己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權利。由于被告金某某公司偽造了專利獨占實施許可合同并進行備案,客觀上產(chǎn)生阻卻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權的后果,屬于對專利權的妨礙行為,該行為仍然屬于民事侵權行為,被告金某某公司應承擔排除妨礙的侵權責任。由于本案審理期間,被告金某某公司已經(jīng)撤銷了涉案專利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再判決其履行義務已無必要。
三、原告與賽特公司簽訂的專利轉讓合同能否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jù)及被告的合同備案行為是否給原告造成經(jīng)濟損失以及原告的賠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原告訴稱,被告的合同備案行為導致其與賽特公司簽訂的專利轉讓合同無法履行,造成經(jīng)濟損失。被告則辯稱,原告與賽特公司簽訂的合同是虛假的,合同備案行為沒有給原告造成經(jīng)濟損失。本次訴訟中,原告提交證據(jù)2專利轉讓合同和證據(jù)6起訴書、和解協(xié)議及轉賬證明等證明其經(jīng)濟損失。本院在審理賽特公司訴原告黃長學專利合同糾紛案過程中,通知利害關系人金某某公司參加訴訟。賽特公司在開庭前向本院撤回該案起訴,專利轉讓合同、賽特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和轉賬證明等證據(jù)未經(jīng)庭審質(zhì)證,上述證據(jù)不能當然作為原告黃長學在本案主張損失的依據(jù),且現(xiàn)在原告未能提交專利轉讓合同的原件,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不予采信,和解協(xié)議非經(jīng)法院主持達成,也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jù),因此原告與賽特公司簽訂的專利轉讓合同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jù)。原告也沒有提交其他能夠證明其經(jīng)濟損失的證據(jù),故原告關于被告的合同備案行為造成其經(jīng)濟損失的主張,無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的賠償請求,我國法律規(guī)定,賠償損失是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其根本目的是救濟損害,即有損害才有賠償,賠償?shù)幕灸康氖茄a償損失,有損害發(fā)生是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本案中,原告作為受害人對其所受損失負有舉證責任,但原告未能提交證據(jù)證實被告的侵權行為對自己造成了實際損害,也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被告因合同備案行為具體獲得的利益,因此原告的賠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的請求,因涉案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手續(xù)已經(jīng)注銷,原告的該項請求已無事實基礎,本院也不予支持。
綜上,被告虛構涉案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并在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辦理備案手續(xù)的行為,對原告享有的專利權造成妨礙,因原告未能證明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其造成了實際的經(jīng)濟損失,且被告已經(jīng)申請注銷合同備案,原告關于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黃長學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8,300元,由原告黃長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按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武漢市東湖支行,戶名:湖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052101040000369-1。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
原告黃長學是“中空竹節(jié)式支柱復合絕緣子”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ZL200XXXX57481.8)專利權人,授權公告日為2007年10月31日,涉案專利權在其有效期內(nèi),應受法律保護。
一、被告的合同備案行為是否經(jīng)過原告同意及原告是否承諾不再追究被告的侵權責任。
原告黃長學指控被告金某某公司虛構涉案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并在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登記備案,被告金某某公司辯稱合同備案經(jīng)原告黃長學口頭同意,且原告黃長學已承諾不再追究被告金某某公司的侵權責任。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被告金某某公司于2010年6月4日出具的《說明與承諾》中明確承認,被告虛構涉案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利用包括涉案專利在內(nèi)的原告的四個有效專利辦理高新技術企業(yè)資質(zhì),原告黃長學對被告金某某公司虛構的涉案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并不知情。該《說明與承諾》已由生效的(2013)鄂民三終字第00017號民事判決和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115號民事裁定書確認。本次訴訟中,被告金某某公司未能提交足以推翻《說明與承諾》的證據(jù),因此被告關于合同備案行為得到原告同意的抗辯理由,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金某某公司認為原告已承諾不再追究被告侵權責任的抗辯理由,因被告金某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包括合作協(xié)議、免責承諾及司法鑒定書等,均未提及涉案上、下安裝附件帶增爬套的復合絕緣子專利,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jù),本院對被告的該項抗辯理由亦不予支持。依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可以認定,被告金某某公司的合同備案行為未經(jīng)原告黃長學同意,原告黃長學也沒有承諾不再追究被告金某某公司的侵權責任。二、被告的合同備案行為是專利侵權行為還是專利權的妨礙行為我國《專利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該條文可以理解為專利法將侵犯專利權糾紛定義為“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引起的糾紛,屬于狹義上的侵權行為。本案中,原告黃長學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被告金某某公司實施過該專利,僅僅指控因被告的合同備案行為導致其無法許可他人實施涉案專利,故被告金某某公司的行為并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侵權行為。但是,專利權人獲得專利權后,依法享有自己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權利。由于被告金某某公司偽造了專利獨占實施許可合同并進行備案,客觀上產(chǎn)生阻卻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權的后果,屬于對專利權的妨礙行為,該行為仍然屬于民事侵權行為,被告金某某公司應承擔排除妨礙的侵權責任。由于本案審理期間,被告金某某公司已經(jīng)撤銷了涉案專利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再判決其履行義務已無必要。
三、原告與賽特公司簽訂的專利轉讓合同能否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jù)及被告的合同備案行為是否給原告造成經(jīng)濟損失以及原告的賠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原告訴稱,被告的合同備案行為導致其與賽特公司簽訂的專利轉讓合同無法履行,造成經(jīng)濟損失。被告則辯稱,原告與賽特公司簽訂的合同是虛假的,合同備案行為沒有給原告造成經(jīng)濟損失。本次訴訟中,原告提交證據(jù)2專利轉讓合同和證據(jù)6起訴書、和解協(xié)議及轉賬證明等證明其經(jīng)濟損失。本院在審理賽特公司訴原告黃長學專利合同糾紛案過程中,通知利害關系人金某某公司參加訴訟。賽特公司在開庭前向本院撤回該案起訴,專利轉讓合同、賽特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和轉賬證明等證據(jù)未經(jīng)庭審質(zhì)證,上述證據(jù)不能當然作為原告黃長學在本案主張損失的依據(jù),且現(xiàn)在原告未能提交專利轉讓合同的原件,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不予采信,和解協(xié)議非經(jīng)法院主持達成,也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jù),因此原告與賽特公司簽訂的專利轉讓合同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jù)。原告也沒有提交其他能夠證明其經(jīng)濟損失的證據(jù),故原告關于被告的合同備案行為造成其經(jīng)濟損失的主張,無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的賠償請求,我國法律規(guī)定,賠償損失是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其根本目的是救濟損害,即有損害才有賠償,賠償?shù)幕灸康氖茄a償損失,有損害發(fā)生是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本案中,原告作為受害人對其所受損失負有舉證責任,但原告未能提交證據(jù)證實被告的侵權行為對自己造成了實際損害,也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被告因合同備案行為具體獲得的利益,因此原告的賠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的請求,因涉案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手續(xù)已經(jīng)注銷,原告的該項請求已無事實基礎,本院也不予支持。
綜上,被告虛構涉案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并在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辦理備案手續(xù)的行為,對原告享有的專利權造成妨礙,因原告未能證明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其造成了實際的經(jīng)濟損失,且被告已經(jīng)申請注銷合同備案,原告關于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黃長學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8,300元,由原告黃長學負擔。
審判長:魏蘭
審判員:楊元新
審判員:趙千喜
書記員:周書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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