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鐵樹,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漢族,住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敬臣,滄州市新華區(qū)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獻縣商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獻縣商林鄉(xiāng)商林二分村。
法定代表人:郭洪海,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經理。
被告:齊成軍,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漢族,住獻縣。
追加被告:王燕霞,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住獻縣,系被告齊成軍之妻。
齊成軍、王燕霞委托訴訟代理人:魏海華,河北林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鐵樹與被告獻縣商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齊成軍及追加被告王艷霞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范敬臣、被告齊成軍、王燕霞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魏海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鐵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35937.14元、誤工費34464元、護理費9000元、伙食補助費180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交通費600元、傷殘賠償金122192元、精神損失費12000元、二次手術費10000元、司法鑒定費1600元,以上各項共計230293.14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黃鐵樹駕冀J×××××0重型半掛牽引貨車沿106國道行駛,當行至黃百戶村邊時原告開門下車,下車時摔落車下導致原告受傷,原告受雇于被告車隊,涉案車輛是被告王燕霞、齊成軍的夫妻共同財產。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黃鐵樹受傷時所駕駛車輛的行車證,擬證實該車輛登記在獻縣商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名下;2.交通事故認定書,擬證實黃鐵樹在駕駛該車輛時受傷;3.涉案車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單,擬證實齊成軍為該車出資投保;4.原告在獻縣中醫(yī)院住院時診斷證明、住院病歷、住院費收據(一份二聯(lián)單、兩頁復印件),擬證實原告的各項損失;5.黃鐵樹的居住證明,擬證實賠償標準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6.黃鐵樹傷情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fā)票,擬證實原告所受傷等級及所支付的鑒定費用。
對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被告齊成軍、王燕霞經質證稱,1.對于行車證及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2.保險單系復印件,其右上角寫有“齊成軍”字樣,與原件不符,對其他內容無異議;3.對診斷證明及住院病歷真實性無異議,但關聯(lián)性有異議,原告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受傷不能確定,對其中的臨時醫(yī)囑及長期醫(yī)囑不是連續(xù)住院,中間存在空缺日期,有掛床嫌疑;4.對于二聯(lián)收據,因沒有中醫(yī)院印章不予認可,并且也沒有用藥明細佐證,不予認可,對于其他收據復印件不予認可;5.對于平安社區(qū)的居住證明不予認可,該份證明沒有經辦人簽字,也沒有公安機關的審核,對其證明內容存疑,并且根據黃鐵樹的戶籍情況及與被告王燕霞所了解的情況,黃鐵樹實際在商林二分村居??;6.對于鑒定意見書,被告沒有參與鑒定,對于鑒定的程序不清楚,因此,對于該意見書不予認可,對鑒定發(fā)票不予認可。
獻縣商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及證據。
齊成軍辯稱,1.我不是本案適格主體,我從未雇傭過原告,也沒有運營過貨車,也不是該貨車的車主,該貨車一直由我妻子經營,我不承擔原告的損失;2.原告所做鑒定在選定鑒定機構時我并未參與,對該鑒定意見書我不認可;3.原告需提交證據證明其是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我妻子王燕霞出于人道主義給付原告10000元錢,所投的保險也賠付了53000元,以上總計給付過63000元,應當在原告訴請數額中扣除;4.如果原告是在工作中因為開門下車摔傷,原告本人應承擔90%的責任,因為原告作為成年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
王燕霞辯稱,是我買的涉案貨車并辦理的相關手續(xù),當時齊成軍在新疆打工,我也沒有和他商量。我雇傭黃鐵樹作為大車司機,一直由我給黃鐵樹發(fā)工資。黃鐵樹從車上摔下來我不知道是不是因為工作原因,但是出于人道主義我給付了黃鐵樹63000元。如果黃鐵樹能舉證證明系因工作摔傷,我同意賠償其相關損失。但原告主張的賠償標準中的誤工費每月5744元沒有依據,因為黃鐵樹屬于臨時雇傭,需要雇傭司機時才聯(lián)系他,所以工資不穩(wěn)定,賠償標準不能按照運輸業(yè)標準計算,而應按農林牧副漁業(yè)標準計算。護理費沒有相關證據,不應支持,而且護理天數也不應按最高天數計算,營養(yǎng)費亦不應按最高天數計算是。殘疾賠償金不能按城鎮(zhèn)戶口計算。精神損失費應按過錯原因及當地人均收入等綜合計算,12000元明顯過高。原告所主張交通費無票據支持。原告所主張后續(xù)醫(yī)療費現在尚未發(fā)生,應以實際發(fā)生額主張。
被告王燕霞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獻縣商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車輛加盟協(xié)議書,擬證實王燕霞是涉案貨車的實際車主,掛靠在獻縣商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名下運營;2.微信轉賬記錄,擬證實一直由王燕霞向黃鐵樹支付工資。
對于王燕霞提交的上述證據,原告經質證表示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7月6日,被告王燕霞與被告獻縣商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簽訂一份《車輛加盟協(xié)議書》,被告王燕霞將其所有冀J×××××0車輛掛靠于被告獻縣商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名下進行運營,協(xié)議約定車輛的所有權、經營權、營運收入均歸被告王燕霞所有,獻縣商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不負責該車輛的一切債權債務及車輛事故造成的一切經濟賠付。2017年,被告王燕霞雇傭原告為其駕冀J×××××0車輛從事運輸活動。王燕霞雇傭原告系其自主行為,不用取得被告獻縣商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同意,原告出車受王燕霞支配和控制,其勞動報酬也由王燕霞支付。2017年11月26日17時10分許,原告駕冀J×××××0車輛在106國道黃百戶村邊發(fā)生交通事故,原告黃鐵樹在開門下車時摔落車下,造成原告受傷,入住獻縣中醫(yī)院治療18天。2017年11月28日,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受傷的事實與過程。此后,被告王燕霞直接賠償原告10000元,同時利用自己所入保險賠償原告53000元,已共計賠償原告63000元。2018年6月22日,本院依原告黃鐵樹的申請,委托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對黃鐵樹的傷情等級進行鑒定。2018年6月26日,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滄科司鑒[2018]醫(yī)臨字第62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1.原告黃鐵樹腰部損傷構成九級傷殘;2.黃鐵樹損傷后的誤工期限180日,護理期限60-90日,護理人數1人,營養(yǎng)期限60-90日。由于原、被告對相應損失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故此,原告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涉案車輛行車證、交通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獻縣商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車輛加盟協(xié)議書、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可供認定。
本院認為冀J×××××0重型半掛牽引貨車雖然掛靠于被告獻縣商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名下,但原告從未與該公司進行過接觸,更未與該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該公司并不參與該車輛的實際運營。該車輛的實際運營由被告王燕霞控制,被告王燕霞雇傭原告作為司機無需取得該公司同意,原告的勞動報酬也由王燕霞支付。因此,原告并不屬于獻縣商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員工,而是被告王燕霞雇傭為其提供勞務的雇員。因此獻縣商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無需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原告是在接受王燕霞雇傭駕駛涉案車輛過程中遭受傷害,因此,對于原告在從事雇員工作過程中受到的損失應由作為雇主的王燕霞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雖然被告齊成軍稱自己不是涉案貨車的車主,該車系王燕霞自行購買,自己并不知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涉案車輛系大型貨車,價值不菲,對于購買該車輛齊成軍不知情明顯不符合常理。并且該貨車系被告齊成軍與王燕霞的夫妻共同財產,該車輛運營所產生的收益也系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于原告駕駛該車輛所造成的損失,被告齊成軍應與被告王燕霞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35937.14元醫(yī)藥費、600元交通費及10000元二次手術費,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對于原告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證據充分后另行起訴。對于原告所主張的誤工費應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交通運輸業(yè)標準計算,每天188元;護理費應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yè)行業(yè)標準計算,每天64元。原告主張傷殘賠償金標準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但被告予以否認,原告在訴狀中也稱自己現住商林二分村,另外,原告提交的居住證明沒有出具人的簽字,因此,對于原告的此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zhèn)麣堎r償金標準應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被告對于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滄科司鑒[2018]醫(yī)臨字第62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不予認可,但該鑒定系在本院委托情況下所作,且被告明確表示不申請重新鑒定,因此,原告的相應損失應按照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相關鑒定結論進行計算。綜上,對于原告的損失可以認定的有:1.誤工費為188元/天×180天=33840元;2.護理費為64元/天×75天(酌定)=48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18天=1800元;4.營養(yǎng)費為30元/天×75天(酌定)=2250元;5.殘疾賠償金為12881元/年×20年×20%=51524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0元(酌定);7.鑒定費1600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100814元。由于原告是在開門下車時摔落車下受傷造成相應損失,原告未盡到注意義務,對于本次事故發(fā)生存在過失,因此,可以適當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本院酌定被告王燕霞、齊成軍對原告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其余部分由原告黃鐵樹自行承擔。由于之前被告王燕霞、齊成軍已通過各種方式賠償原告63000元,故再需賠償原告17651.2元(100814元×80%-63000元)即可。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燕霞、齊成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黃鐵樹人民幣17651.2元;
二、駁回原告黃鐵樹對被告獻縣商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13元,由原告黃鐵樹負擔2000元,由被告王燕霞、齊成軍負擔41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鞏新建
書記員: 魏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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