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某,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趙月,河北昊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區(qū)迎賓路92號。
負責人吳素霞,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高贏換,該保險公司職員。
原告黃某某訴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曹雪彬適用簡易程序于4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月、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贏換出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原告為購買的豐田TV7167GL5型號(車架號:LFMAP86CXF0108325)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一份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約定的被保險人為黃某某,承保險別包括: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1035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0萬元等以及上述險種的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5年7月31日零時起至2016年7月30日二十四時止。合同訂立后,原告依約繳納了保險費。
2015年8月26日00時許,原告之兄黃鐵力駕駛投保的冀C×××××轎車停在海港區(qū)景觀路香格里拉酒店南側道路時,遇一輛黑色越野車由北向南駛來相撞,事發(fā)后肇事車逃逸。9月6日,秦某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作出冀秦公交(一)認字(2015)第0112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鐵力無責任。事發(fā)后原告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冀C×××××轎車的損失進行公估,認定修理費為24950元,原告支付了公估費748.50元。被告對原告主張的車損24950元及公估費748.50元沒有異議。現(xiàn)該車已修理完畢。
上述事實,有保險單、行駛證、駕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評估報告、公估費票據(jù)以及原、被告當庭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2015年7月30日簽訂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愿的表示,內容合法,屬于有效合同。原告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了屬于被告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被告應按約定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對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24950元及公估費748.50元沒有異議,故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未載明肇事方駕駛員及車輛信息,因此根據(jù)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車輛損失險第十三條“發(fā)生保險事故時,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且確實無法找到第三者的,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的約定,由被告在車輛損失險限額范圍內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17988.95元。原告認為該保險條款強制免除了保險公司的己方責任、損害投保人利益的格式條款應屬無效條款以及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未盡到告知說明的義務,因此保險公司應對原告的損失全部賠償?shù)挠^點,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黃某某保險賠償金17988.95元人民幣;
二、駁回原告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49元,減半收取,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擔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曹雪彬
書記員:楊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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