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連林
王頔(黑龍江法昕律師事務所)
高占軍
喬偉娜(黑龍江黑土地律師事務所)
原告黃連林,身份號碼×××,住湖北省孝昌縣。
委托代理人王頔,黑龍江法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占軍,身份號碼×××,男,1959年,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代理人喬偉娜,黑龍江黑土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連林與被告高占軍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新明獨任審判,于2016年6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黃連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頔,被告高占軍委托代理人喬偉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從被告處分包了部分勞務工程,經雙方結算,被告應給付原告人工費104萬元。
扣除已給付的66萬元,被告應給付原告38萬元。
2015年1月,被告給付原告10萬元,尚欠28萬元。
要求被告給付人工費28萬元及利息。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所以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不欠原告的人工費,雙方早已在2012年結算完畢,所以原告的訴訟請求無法律和事實的依據(jù)。
原告舉示證據(jù)情況如下:
證據(jù)A1憑證一份;擬證明被告為原告出具的結算憑證,雙方約定結算款為101萬元,已付16萬元,尚欠35萬元,以及零工3萬元。
被告對原告舉示證據(jù)的質證意見是:對證據(jù)A1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證據(jù)并不是原告所認為的雙方的結算憑證,只是雙方算賬的一個草紙,由于時間很長了,被告并沒有跟財務核對已付給原告的款項,上面書寫的付給66萬元是不正確的,實際截止到2012年的時候,被告已經付給了原告84萬元;上面的款項35萬元也并不是所欠的款項,而是當時算賬的時候共計35萬元的款項,并且由于原告中途退出,導致甲方扣除了被告的款項,所以雙方當時決定剩余款項不予給付,從原告的人工費中已全部扣除,但后經朋友說情,最后決定再給付3萬元此事就此了結,所以這份算賬的草紙上面已經明確書寫了只再給付原告3萬元,并不是原告所認為的數(shù)額。
被告舉示證據(jù)情況如下:
證據(jù)B1、2010年原告為被告出具收據(jù)6張,2010年5月19日5萬元,2010年5月22日200元,2010年6月22日1萬元,2010年6月25日20萬元,2010年7月30日工商銀行的轉款憑證18萬元,2010年9月30日20萬元。
擬證明被告在2010年就已給付原告人工費64萬元。
證據(jù)B2、2011年1月26日原告為被告出具的收條一份。
擬證明2011年1月26日原告收到被告人工費20萬元。
證據(jù)B3、吉林省天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
擬證明被告承包該工程由于原告的無故撤出,當時原告與被告約定的外墻貼磚勾縫等幾部分工程,原告均沒有干,導致開發(fā)公司扣款,給被告造成了損失。
證據(jù)B4、2010年12月20日原、被告雙方算賬的草紙。
擬證明由于原告中途退出,給被告造成損失,本來是打算扣除原告所有的人工費,因為被告也被甲方扣款,后來又有親屬在中間撮合,決定再給付3萬元。
證據(jù)B5、2014年1月27日原告為被告出具的收據(jù)1份。
擬證明雙方最后結算是在2014年,并不是原告所陳述的2015年,所以原告訴訟已經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時效期限;被告給付原告人工費10萬元也證實由于原告反悔,不同意約定的給付3萬元草稿算賬的方案,所以雙方協(xié)商最后又給付10萬元,多給了7萬元。
原告對被告舉示證據(jù)的質證意見是:對證據(jù)B1無異議,所有的收據(jù)均發(fā)生在2010年,雙方是在2012年進行決算,所有的款項均已在總結算101萬中予以扣除;雙方已經在結算當中有明確的約定,因此對該組證據(jù)原告沒有異議,但2010年5月22日200元是工地的罰款,與原告沒有關系。
對證據(jù)B2是證據(jù)B1當中2010年7月30日被告為原告轉款補寫的收條,這個收條是對2010年7月30日以及對2010年6月25日補寫的收條;對證據(jù)B3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有異議,該份證據(jù)系單位出具的證明,根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應該由法人簽字確認,其證明問題與本案無關,證明當中所陳列的相關情況沒有經過第三方核實予以確認,因此不夠客觀,不能作為證據(jù),與本案不具備關聯(lián)性。
對證據(jù)B4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被告在結算當中說的清楚,關于6號樓7號樓和9號樓人工費總計結算101萬元,同時扣除了已付給的66萬元,雙方明確約定總計欠35萬元,最后決算是35萬元另付零工費3萬元,因此是38萬元,而在2015年的1月份,被告通過給付原告銀行匯票的方式已經付給原告10萬元,因此,被告代理人所陳述的并不是本案的事實,如果要是只欠了3萬元,就不應該在2015年又給付10萬元,與事實不符。
對證據(jù)B5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
本院對原告舉示的證據(jù)的認證意見為:被告對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jù)與本案有關聯(lián),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對被告舉示的證據(jù)的認證意見為:原告對證據(jù)B1無異議,2010年5月22日200元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證據(jù)B1中的其余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對證據(jù)B4、B5的真實性無異,該二份證據(jù)與本案有關聯(lián),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承認證據(jù)B2是其所寫,該證據(jù)與本案有關聯(lián),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B3,無其他證據(jù)佐證,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中的部分勞務工程分包給了原告,在原告完成勞務工程后,被告應足額給付原告勞動報酬。
被告主張原告在工程未完工時就退出,剩余工程由其他人完成,此主張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主張其出具的結算意見只是雙方算賬的草紙,被告沒有同財務核對,由于原告中途退出,導致甲方扣款,雙方決定剩余款項不再給付。
此主張明顯依據(jù)不足,對此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原告主張的原告于2010年6月25日為被告出具20萬元收條,被告于2010年7月30日通過銀行給原告轉款18萬元并給付現(xiàn)金2萬元,是先出具收據(jù)后付款,20萬元收條與18萬元銀行付款憑證所指向的是一筆款。
先出具收條,1個月以后再付款,而且是大額款項,不符合常理;原告也沒有向本院舉示證據(jù)證明雙方有先出具收據(jù)后付款的交易習慣,故對原告的此項主張不予采納,20萬元收條與18萬元付款憑證所指向的應是二筆還款。
被告于2014年1月27日給付原告10萬元,原告沒有舉示證據(jù)證明此后原告向被告主張過權利,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黃連林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5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中的部分勞務工程分包給了原告,在原告完成勞務工程后,被告應足額給付原告勞動報酬。
被告主張原告在工程未完工時就退出,剩余工程由其他人完成,此主張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主張其出具的結算意見只是雙方算賬的草紙,被告沒有同財務核對,由于原告中途退出,導致甲方扣款,雙方決定剩余款項不再給付。
此主張明顯依據(jù)不足,對此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原告主張的原告于2010年6月25日為被告出具20萬元收條,被告于2010年7月30日通過銀行給原告轉款18萬元并給付現(xiàn)金2萬元,是先出具收據(jù)后付款,20萬元收條與18萬元銀行付款憑證所指向的是一筆款。
先出具收條,1個月以后再付款,而且是大額款項,不符合常理;原告也沒有向本院舉示證據(jù)證明雙方有先出具收據(jù)后付款的交易習慣,故對原告的此項主張不予采納,20萬元收條與18萬元付款憑證所指向的應是二筆還款。
被告于2014年1月27日給付原告10萬元,原告沒有舉示證據(jù)證明此后原告向被告主張過權利,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黃連林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5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王新明
書記員:李靖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