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松江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浩,上海市志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貴州省。
被告:金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松江區(qū)。
原告黃某與被告張某某、金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黃某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F(xiàn)原告黃某申請撤回對被告張某某、金花的起訴,屬自行處分自己民事權利的行為,并無不當,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黃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黃某負擔(已付)。
審判員:施風雅
書記員:魏??琳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