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遠安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周世國,湖北典灃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遠安縣靚潔清掃保潔有限公司,住所地遠安縣鳴鳳鎮(zhèn)鳳山村1組。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法定代表人:徐宏波,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楊先波,湖北沮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黃某某上訴請求:撤銷湖北省遠安縣人民法院(2018)鄂0525民初459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事實及理由:1、一審認定黃某某與靚潔公司已于合同期滿后勞動關系終止,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勞動法第29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因公負傷并被確認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2、《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只規(guī)定了國有企業(yè)單位女職工退休年齡,未規(guī)定農(nóng)民合同工的退休年齡,該暫行辦法不能適用黃某某。靚潔公司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黃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解除黃某某與靚潔公司的勞動關系;2、靚潔公司支付黃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0個月×3498元/月=6996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0個月×1500元/月=15000元。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黃某某,現(xiàn)年52歲,2016年8月1日靚潔公司與黃某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2016年8月24日,黃某某在工作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黃某某所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致殘程度為柒級,停工留薪期為10個月(自2016年8月24日至2017年6月23日)。2018年4月2日,黃某某從醫(yī)療保險經(jīng)辦機構領取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黃某某實際月工資標準為每月1500元。一審法院認為,一、關于靚潔公司與黃某某的勞動合同關系。2016年8月1日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履行期限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2016年8月24日黃某某在工作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其工傷停工留薪期于2017年6月23日屆滿后,未再到靚潔公司上班,雙方勞動關系已于2017年7月1日終止,故黃某某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請求,不予支持。二、關于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黃某某為女性工人,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時其已滿50歲,已過退休年齡,故黃某某請求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主張不予支持。三、關于停工留薪期工資。靚潔公司對黃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無異議,予以支持。四、關于靚潔公司墊付的應由黃某某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2235.1元。雙方認可的月工資1500元是否為已扣減社會保險費個人應繳部分的工資,靚潔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要求扣減的主張,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靚潔公司支付黃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15000元,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履行。二、駁回黃某某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元,由黃某某負擔。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上訴人黃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遠安縣靚潔清掃保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靚潔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遠安縣人民法院(2018)鄂0525民初4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1、黃某某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未到靚潔公司上班,且靚潔公司與黃某某的勞動合同已于2017年6月30日期滿,雙方的勞動關系因合同履行期滿而自動終止,并非靚潔公司解除其與黃某某的勞動合同,因此,本案并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2、《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guī)定“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秉S某某屬于群眾團體的工人,其退休年齡應適用本規(guī)定。對黃某某的上訴理由,本院均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恰當,應予維持。黃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黃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尹為民
審判員 李 平
審判員 關俊峰
書記員:趙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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