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方正縣。被告:趙文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方正縣文體局職員,住方正縣。
黃某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趙文革立即償還借款人民幣20,000.00元及拖欠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要求趙文革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5年11月23日,趙文革因做生意急用錢,在黃某彬處借款20,000.00元,并出具一枚欠據(jù),未約定還款日期及利息,口頭約定幾天就給,現(xiàn)已兩年多,黃某彬多次找趙文革催要,趙文革以無錢為由一直拖延,故訴至法院。趙文革未出庭亦未作答辯。黃某彬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jù):借據(jù)一枚,擬證實趙文革向黃某彬借款20,000.00元。因趙文革未出庭發(fā)表質證意見,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該證據(jù)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確認有效,予以采信。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的事實與黃某彬請求的事實一致。
原告黃某彬與被告趙文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文革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黃某彬與趙文革之間形成的借貸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黃某彬在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后,已實際履行了借款交付義務,趙文革理應履行相應的還款義務。關于黃某彬主張拖欠利息,因雙方借據(jù)并未約定利息,且未提供證明其向趙文革主張還款日期的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黃某彬訴訟請求部分成立,本院對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文革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黃某彬借款人民幣2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0.00元,由被告趙文革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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