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細毛,男,1962年5月18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孫赤東,湖北鳴伸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城建第二十六局第二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黃石市金山街道辦事處鵬程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馬建國,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伍小明、徐雨露,湖北磁湖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原告黃細毛訴被告中城建第二十六局第二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細毛及其委托代理人孫赤東、被告中城建第二十六局第二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雨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黃細毛訴稱,原告于1979年9月20日經(jīng)黃石市市政建設工程公司同意頂職,同年9月17日經(jīng)有關部門審批成為黃石市市政建設工程公司職工,并建立了勞動人事檔案。后原告因故停薪留職,勞動人事檔案一直保存于被告單位。2001年12月25日,原告找被告單位要求辦理社會保險,被告單位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費用,但未為原告辦理社會保險。2013年,原告再次找被告單位要求辦理社會保險時,卻被告知本人的勞動人事檔案已遺失。由于被告將原告?zhèn)€人檔案遺失,造成原告不能補繳社會保險費。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為原告補辦檔案,并賠償原告因檔案遺失而造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計100000元。
原告黃細毛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原告黃細毛的身份證、被告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登記信息。證明原、被告主體資格;
2、招工聯(lián)系函、招工申請表、保證書、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證明原、被告之間勞動關系成立以及被告單位已遺失了原告的勞動人事檔案;
3、不予受理告知書、不予受理申訴通知書、送達回證。證明本案經(jīng)過仲裁前置程序。
被告中城建第二十六局第二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辯稱,原告于1979年9月頂職成為黃石市市政建設工程公司職工,1984年6月辭職。1982年,黃石市市政建設工程公司分立成為黃石市市政工程公司和黃石市市政設施管理處。后黃石市市政設施管理處經(jīng)改制成為被告單位。原告在公司分立時被安排至何單位并不清楚,被告亦未接收原告勞動人事檔案。2001年,原告曾要求被告為其交納社會保險。雙方已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以被告支付原告2000元處置費作最終了結(jié)。后原告又多次以其勞動人事檔案遺失為由要求被告單位為其交納社會保險,經(jīng)多方協(xié)調(diào),被告同意補償原告20000元了結(jié),且原告已領走20000元補償款?,F(xiàn)原告又違反約定,提起本次訴訟。
被告中城建第二十六局第二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原告黃細毛的上訪請求書。證明原告系1984年6月主動提出辭職;
2、原告黃細毛的保證書、承諾書、居委會文件、20000元支出憑證、支出報銷單、結(jié)算票據(jù)和領款單、居委會安置補償說明。證明原、被告之間已達成補償協(xié)議并已履行完畢。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對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jù)結(jié)合本案案情綜合審查認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黃細毛于1979年9月頂職成為黃石市市政建設工程公司職工,1984年6月辭職。1982年,黃石市市政建設工程公司分立成為黃石市市政工程公司和黃石市市政設施管理處。2001年,黃石市市政設施管理處經(jīng)改制成為被告中城建第二十六局第二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期間,原告黃細毛的勞動人事檔案不知去向。2001年底,原告找被告單位要求辦理社會保險,雙方經(jīng)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以被告支付原告2000元處置費作最終了結(jié)。后原告又多次以其勞動人事檔案遺失為由要求被告單位為其補辦檔案、交納社會保險等,經(jīng)多方協(xié)調(diào),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被告補償原告20000元了結(jié)此事,后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領走20000元補償款?,F(xiàn)原告又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為原告補辦檔案,并賠償原告因檔案遺失而造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計100000元。
本院認為,保管檔案的企事業(yè)單位,違反關于妥善保存檔案的法律規(guī)定,丟失檔案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本案原告黃細毛的勞動人事檔案被丟失已久,無法補辦,屬于履行不能,原告要求被告中城建第二十六局第二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為原告補辦檔案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黃細毛因此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因檔案遺失而造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計1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理由如下:1、原告黃細毛的勞動人事檔案被丟失并不必然導致其不能繳納社會保險;2、原、被告雙方已就原告黃細毛的勞動人事檔案被丟失一事的賠償問題達成了一致的賠償意見,并已履行完畢;3、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領走20000元補償款,說明原告已明知自己的權(quán)利受到損害,至其申請仲裁時間已超過了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黃細毛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黃細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程良映
書記員: 尹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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