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原告):黃細毛,男,1962年5月18日生,漢族,住黃石市西塞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赤東,黃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城建第二十六局第二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黃石市金山街道辦事處鵬程大道217號。
法定代表人:馬建國,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伍小明、徐雨露,均系湖北磁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黃細毛因與被上訴人中城建第二十六局第二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8)鄂0281民初34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黃細毛于1979年9月頂職成為黃石市市政建設工程公司職工,1984年6月辭職。1982年,黃石市市政建設工程公司分立成為黃石市市政工程公司和黃石市市政設施管理處。2001年,黃石市市政設施管理處經改制成為中城建第二十六局第二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期間,黃細毛的勞動人事檔案不知去向。2001年底,黃細毛找單位要求辦理社會保險,雙方經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以支付黃細毛2000元處置費作最終了結。后黃細毛又多次以其勞動人事檔案遺失為由要求中城建第二十六局第二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為其補辦檔案、交納社會保險等,經多方協(xié)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中城建第二十六局第二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補償黃細毛2萬元了結此事,后黃細毛于2014年4月25日領走20000元補償款?,F(xiàn)黃細毛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保管檔案的企事業(yè)單位,違反關于妥善保存檔案的法律規(guī)定,丟失檔案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本案黃細毛的勞動人事檔案被丟失已久,無法補辦,屬于履行不能,黃細毛要求中城建第二十六局第二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為其補辦檔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黃細毛因此要求中城建第二十六局第二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賠償因檔案遺失而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計10萬元的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持。理由如下:1、黃細毛的勞動人事檔案被丟失并不必然導致其不能繳納社會保險;2、雙方已就黃細毛的勞動人事檔案被丟失一事的賠償問題達成了一致的賠償意見,并已履行完畢;3、黃細毛于2014年4月25日領走2萬元補償款,說明黃細毛已明知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至其申請仲裁時間已超過了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黃細毛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根據(jù)本案已查明的事實,黃細毛于1979年9月頂職成為黃石市市政建設工程公司職工,1984年6月辭職。2001年底,黃細毛找單位要求辦理社會保險,雙方經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以支付黃細毛2000元處置費作最終了結,黃細毛保證與該公司不存在任何關系。后黃細毛又多次以其勞動人事檔案遺失為由要求中城建第二十六局第二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為其補辦檔案、交納社會保險等,經多方協(xié)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中城建第二十六局第二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補償黃細毛2萬元了結此事,黃細毛再次承諾:只要公司兌現(xiàn)2萬元了結費,今后絕對不再為單位之事去單位滋事或上訪……。黃細毛于2013年已知中城建第二十六局第二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找不到檔案,故黃細毛從2013年即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訴訟時效亦應自2013年起開始計算。2014年黃細毛就此事已與單位達成協(xié)議了結此事,現(xiàn)黃細毛又于2018年6月11日申請仲裁,顯然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黃細毛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尹策
審判員 樂莉
審判員 南又春
書記員: 孟華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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