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武漢天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青山區(qū)紅鋼城工業(yè)三路4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07178014186h。
法定代表人:張正林,執(zhí)行董事。
被申請人:饒某。
解除保全申請人黃某貝某生化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武漢天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饒某物權保護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5)鄂黃某港石民初字第00086號之二民事裁定,于2017年11月21日在中國民生銀行凍結了被申請人饒某的銀行賬戶存款617360元(賬號:05×××09),于2017年11月21日在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凍結了被申請人饒某的銀行賬戶存款617360元(賬號:11×××59),于2017年11月21日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凍結了被申請人饒某的銀行賬戶存款617360元(賬號:62×××72),于2017年11月21日在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凍結了被申請人饒某的銀行賬戶存款617360元(賬號:62×××97),于2017年11月21日在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凍結了被申請人饒某的銀行賬戶存款617360元(賬號:95×××50),于2017年11月21日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十九街支行凍結了被申請人饒某的銀行賬戶存款617360元(賬號:32×××51),于2017年11月21日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水岸星城支行凍結了被申請人饒某的銀行賬戶存款617360元(賬號:32×××52),于2017年11月21日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廣源支行凍結了被申請人饒某的銀行賬戶存款617360元(賬號:32×××07),于2017年11月23日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任家路支行凍結了被申請人饒某的銀行賬戶存款人民幣617360元(賬號:62×××97),于2017年11月23日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任家路支行凍結了被申請人饒某的銀行賬戶存款港幣72萬元(賬號:62×××97),于2017年11月23日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沿港路支行凍結了被申請人饒某的銀行賬戶存款人民幣617360元(賬號:28×××91),于2017年12月5日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黃陂支行凍結了被申請人饒某的銀行賬戶存款人民幣617360元(賬號:62×××87)。解除保全申請人黃某貝某生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請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經審查認為,解除保全申請人黃某貝某生化有限公司的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對被申請人饒某在中國民生銀行的銀行賬戶存款617360元(賬號:05×××09)的凍結。
二、解除對被申請人饒某在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存款617360元(賬號:11×××59)的凍結。
三、解除對被申請人饒某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存款617360元(賬號:62×××72)的凍結。
四、解除對被申請人饒某在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存款617360元(賬號:62×××97和95×××50)的凍結。
五、解除對被申請人饒某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十九街支行的銀行賬戶存款617360元(賬號:32×××51)的凍結。
六、解除對被申請人饒某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水岸星城支行的銀行賬戶存款617360元(賬號:32×××52)的凍結。
七、解除對被申請人饒某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廣源支行的銀行賬戶存款617360元(賬號:32×××07)的凍結。
八、解除對被申請人饒某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任家路支行的銀行賬戶存款人民幣617360元(賬號:62×××97)的凍結。
九、解除對被申請人饒某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任家路支行的銀行賬戶存款港幣72萬元(賬號:62×××97)的凍結。
十、解除對被申請人饒某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沿港路支行的銀行賬戶存款人民幣617360元(賬號:28×××91)的凍結。
十一、解除對被申請人饒某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黃陂支行的銀行賬戶存款人民幣617360元(賬號:62×××87)的凍結。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長 胡又林
人民陪審員 杜惠英
人民陪審員 李喬喬
書記員: 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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