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宏業(yè)人力資源有限責任公司
張秀萍
劉硯
黃某新興管業(yè)有限公司
伍詩琪(湖北群力律師事務所)
吳某明
吳風全(湖北黃某經濟開發(fā)區(qū)金山法律服務所)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黃某宏業(yè)人力資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黃某市黃某大道1131號。
法定代表人:彭國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秀萍、劉硯,均系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某明。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風全,黃某市經濟開發(fā)區(qū)金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原告:黃某新興管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黃某市下陸區(qū)新下陸街169號。
法定代表人:王世鋒,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伍詩琪,湖北群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黃某宏業(yè)人力資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業(yè)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吳某明、原審原告黃某新興管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興管業(yè)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黃某市下陸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0204民初8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各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提交,不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宏業(yè)公司上訴請求:改判其承擔吳某明各項工傷待遇80000元。
事實和理由:1、其并未收到工傷認定書,故對吳某明的工傷認定不予認可;2、其對吳某明發(fā)生交通事故一事并不知情,應當由肇事者一方先行進行賠付。
吳某明辯稱,1、其工傷認定是由宏業(yè)公司申請的,并經過了有關部門認定,三方當事人均收到了工傷認定書,且工傷認定結果合法;2、對于其傷殘等級也進行了鑒定,且結論通知書也送達給了三方當事人。
綜上,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新興管業(yè)公司辯稱,1、其與吳某明之間沒有勞動關系,其不應承擔任何責任;2、其未收到吳某明的工傷認定書,故而剝奪了其相關的訴訟權利;3、交通事故認定書只能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整個過程,對肇事者逃逸沒有相關證據證明。
綜上,請求依法改判。
新興管業(yè)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其不承擔連帶責任。
吳某明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1、仲裁委認定停工留薪期為9個月錯誤,應當為20個月;2、月平均工資認定錯誤,應當為4603.40元。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2月,吳某明被宏業(yè)公司錄用,并簽訂勞動合同。
隨后,吳某明被派遣至新興管業(yè)公司工作。
2014年5月3日,吳某明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隨即被送往黃某市四醫(yī)院門診治療,后轉至大冶市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41天,醫(yī)囑留陪一人,出院醫(yī)囑:1、傷口換藥,隔日一次;2、維持右下肢外固定制動2-3周;3、作右下肢不負重功能鍛煉;4、每周來院復診,定期復查X線片;5、繼續(xù)促進骨折愈合治療;6、加強營養(yǎng),注意休息,不適隨診。
2016年1月30日,吳某明因拔除內固定在大冶市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10天,出院醫(yī)囑:1、××及對癥治療;2、傷口換藥,隔日一次,術后2周拆線;3、扶拐下床活動,防止損傷及再骨折,不適隨診。
吳某明先后用去醫(yī)療費52442.20元。
2014年8月8日,黃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吳某明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
2016年4月5日,黃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黃勞鑒字[2016]96號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鑒定吳某明工傷的致殘程度為八級。
雙方就工傷賠償問題發(fā)生糾紛,導致勞動爭議的發(fā)生。
2016年4月28日,吳某明向黃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2016年8月29日,該仲裁委作出黃勞人裁字[2016]第43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由宏業(yè)公司補辦解除吳某明勞動關系的手續(xù);二、由宏業(yè)公司支付吳某明工傷八級的一次性各項待遇共計208695.70元,新興管業(yè)公司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因新興管業(yè)公司不服該裁決,故而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
另認定,1、吳某明受傷前月平均工資4597.66元,吳某明每月工作30天無休息,每月按21.75天計算,吳某明月工資應為3333.30元;2、吳某明受傷后,宏業(yè)公司繼續(xù)向其支付工資5544元;3、吳某明工資由宏業(yè)公司發(fā)放;4、2015年度黃某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455元。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規(guī)定,本案中,因宏業(yè)公司和新興管業(yè)公司在原審庭審中對于吳某明提交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且原審判決核定的吳某明各項工傷待遇并無不當,故宏業(yè)公司提出其對于工傷認定不予認可,從而要求將吳某明的各項工傷待遇減至80000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新興管業(yè)公司在二審答辯稱其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因其未提出上訴,故本院對此不予審理。
綜上所述,宏業(yè)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黃某宏業(yè)人力資源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規(guī)定,本案中,因宏業(yè)公司和新興管業(yè)公司在原審庭審中對于吳某明提交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且原審判決核定的吳某明各項工傷待遇并無不當,故宏業(yè)公司提出其對于工傷認定不予認可,從而要求將吳某明的各項工傷待遇減至80000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新興管業(yè)公司在二審答辯稱其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因其未提出上訴,故本院對此不予審理。
綜上所述,宏業(yè)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黃某宏業(yè)人力資源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長:嚴云峰
書記員:方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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