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石市鴻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黃石市環(huán)湖路39號(精英大廈附屬樓)。委托代理人:周志玉、周蕭玲,湖北領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被告:中通客車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聊城市經濟開發(fā)區(qū)黃河路261號。法定代表人:李樹朋,公司董事長。
本院在受理原告黃石市鴻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訴被告中通客車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原確定案由為產品責任糾紛)一案中,被告中通客車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其認為本案確定為產品責任糾紛屬定性錯誤,應以買賣合同糾紛為案由確定管轄,為此其請求本院將本案移送至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經審查,原告雖以產品責任糾紛提起訴訟,但其之訴求系因產品質量問題產生的合同糾紛,而非因產品缺陷問題產生的侵權責任糾紛,本案的法律關系實際是買賣合同糾紛,本案應由原、被告約定的被告住所地即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管轄,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為此被告提出的管轄異議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慶文
書記員: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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