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黃石市黃石港區(qū)黃石大道505號,組織機構代碼:32609885-3。
負責人:涂敏,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杰,湖北元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為陽新縣,現(xiàn)在湖北省沙洋陳家山監(jiān)獄服刑,
原告黃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訴被告吳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杰、被告吳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訴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吳某某向原告償還墊付款11462.9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9月3日17時30分許,被告吳某某駕駛其侄兒吳遠瓊所有的無××牌××保險××摩托車沿××大道從××方向往汪仁鎮(zhèn)方向行駛,行至金山大道徐斌東路口人行橫道路段時,與在人行橫道內(nèi)從右至左橫過道路的行人徐某發(fā)生碰撞,致徐某受傷后救治無效,于2017年9月6日死亡。事故發(fā)生后,吳某某駕車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黃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事故調處大隊出具的黃公交認字[2017]第0001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吳某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徐某不承擔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黃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先后墊付了11462.90元搶救、喪葬費用,此次事故的三方當事人事后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原告黃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墊付的11462.90元費用由事故責任方償還,三方當事人予以協(xié)助。至今該款項未償還,原告黃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故而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吳某某承認原告黃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全部訴訟請求,但只能出獄后慢慢償還。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被告吳某某承認原告黃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黃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墊付款項11462.90元。
如果被告吳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元(已減半收?。?,由被告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又林
書記員: 肖君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