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石市西塞山區(qū)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局。住所地:黃石市西塞山區(qū)新建路173號。
法定代表人:李明,系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黃斌,系該局工作人員,委托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月紅,湖北易圣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楚某教育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黃石市磁湖東路29棟1號。
法定代表人:張濤,系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重陽,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西塞山區(qū)鑫福源茶坊。
經營者:楊婕。
第三人:黃石市龜博士汽車美容裝飾店。
經營者:何明恒。
第三人:西塞山區(qū)仙潤樓茶藝。
經營者:羅俊。
第三人:西塞山區(qū)南國茶藝館。住所地:西塞山區(qū)磁湖東路29-1號。
經營者:曹中明。
第三人:馨茗堂茶藝館。住所地:十六中宿舍樓下龜博士洗車行旁。
經營者:黃浩(曾用名歐為才)。
第三人:悠然茶坊。
實際經營者:張維,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紅旗橋街道武漢路9號2單元701室,公民身份號碼:xxxx。
第三人:西塞山區(qū)大順天汽車美容店。住所地:西塞山區(qū)十六中旁b2。
經營者:涂旭峰。
第三人:西塞山區(qū)大順天茶莊。
經營者:胡燕利。
原告黃石市西塞山區(qū)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局訴被告湖北楚某教育服務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塞山區(qū)鑫福源茶坊、第三人黃石市龜博士汽車美容裝飾店、第三人西塞山區(qū)仙潤樓茶藝、第三人西塞山區(qū)南國茶藝館、第三人馨茗堂茶藝館、第三人悠然茶坊、第三人西塞山區(qū)大順天汽車美容店、第三人西塞山區(qū)大順天茶莊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石市西塞山區(qū)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黃斌、胡月紅,被告湖北楚某教育服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濤及其委托代理人孫重陽,第三人黃石市龜博士汽車美容裝飾店的經營者何明恒、第三人西塞山區(qū)南國茶藝館的經營者曹中明、第三人悠然茶坊的實際經營者張維、第三人西塞山區(qū)大順天汽車美容店的經營者涂旭峰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西塞山區(qū)鑫福源茶坊、第三人西塞山區(qū)仙潤樓茶藝、第三人馨茗堂茶藝館、第三人西塞山區(qū)大順天茶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本院審理查明,被告湖北楚某公司從2003年起開始承租黃石十六中坐落于西塞山區(qū)磁湖東路29棟1號的一樓門面(房屋產權證號:黃房權證2006字第××號)從事經營活動,其將所租賃的門面分割成若干個小門面,分別轉租給第三人經營。2011年3月29日,黃石十六中與湖北楚某公司再次續(xù)簽了《門面商店食堂租賃合同》,合同約定:黃石十六中(甲方)將位于磁湖東路29棟1號的門面、學校內商店和食堂出租給湖北楚某公司(乙方)經營;年租金為270000元,湖北楚某公司每學期開學之日預付租金135000元,2011年4月之前收取押金100000元,以校方收據為準;租期三年(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期滿后如黃石十六中繼續(xù)對外出租,同等條件下,湖北楚某公司將有優(yōu)先承租權,如湖北楚某公司需續(xù)租,應在合同期滿前三個月與黃石十六中聯系,逾期不簽訂續(xù)租合同視為湖北楚某公司放棄優(yōu)先承租權;租賃期間,湖北楚某公司不得破壞門面的房屋結構,如果店面需要裝修,經黃石十六中同意后乙方才能進行門面裝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合同期滿后如雙方不續(xù)簽合同,甲方對乙方的裝修概不負責,由乙方與第三承租方自行協商解決;如學校因建設需要收回部分門面,雙方協商解決。2013年4月26日,經黃石十六中與湖北楚某公司對賬,確認截至2013年3月31日,湖北楚某公司差欠黃石十六中租金270000元。
2014年5月1日,黃石市西塞山區(qū)人民政府下發(fā)《關于印發(fā)西塞山區(qū)國有資產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第六條規(guī)定:全區(qū)各行政事業(yè)單位的商業(yè)門面等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移交西塞山區(qū)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西塞山區(qū)國資局),由西塞山區(qū)國資局代表區(qū)政府統一集中管理,各單位不再從事商業(yè)門面等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出租活動。據此,黃石十六中將其商業(yè)門面移交給了西塞山區(qū)國資局管理。2014年9月12日,西塞山區(qū)國資局與湖北楚某公司重新簽訂了一份房產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西塞山區(qū)國資局(甲方)將位于磁湖東路29號-1號總面積為786平方米的門面出租給湖北楚某公司(乙方)使用,租賃期限1年(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租賃合同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所租賃房屋;乙方逾期不交還的,甲方有權收回所租賃房屋;甲方如需繼續(xù)出租,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yōu)先承租權;合同期滿前30日內,雙方如愿延長使用期限,應重新簽訂房產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內,乙方不得轉租、分租或轉讓他人經營;本租賃房屋租金按租賃期限承擔,年租金為360000元;合同期滿后,乙方用于裝修形成的天花、地板、墻體、線路、供水和門窗等不得拆除并須無償移交給甲方;本合同提前終止或有效期屆滿,甲、乙雙方未達成續(xù)租協議的,乙方應于租賃期限屆滿之日遷離租賃房屋,并將其返還甲方;黃石十六中為乙方的原出租人,本合同簽字后,仍由黃石十六中代為管理。合同簽訂后,湖北楚某公司僅支付給西塞山區(qū)國資局6個月的租金180000元。租賃期限屆滿后,2015年6月2日,黃石十六中和西塞山區(qū)國資局書面通知湖北楚某公司于30日內搬出所租賃房屋并交房。因被告湖北楚某公司未按期騰房,故而成訟。
另查明,湖北楚某公司共計拖欠黃石十六中租金200000元。2015年12月31日,黃石十六中與西塞山區(qū)國資局簽訂了一份債權轉讓協議,將其對債務人湖北楚某公司的200000元債權全部轉讓給西塞山區(qū)國資局。同日,黃石十六中將此債權轉讓協議書面通知了債務人湖北楚某公司。
曾與湖北楚某公司存在門面轉租關系,且現在仍實際占有使用租賃門面的是第三人西塞山區(qū)鑫福源茶坊、第三人黃石市龜博士汽車美容裝飾店、第三人西塞山區(qū)仙潤樓茶藝、第三人西塞山區(qū)南國茶藝館、第三人馨茗堂茶藝館、第三人悠然茶坊、第三人西塞山區(qū)大順天茶莊。其中,第三人西塞山區(qū)南國茶藝館又將其所租賃的門面分割出來一部分轉租給第三人西塞山區(qū)大順天汽車美容店。
2015年5月5日,黃石市委、市政府辦公室下發(fā)文件《關于印發(fā)西塞山區(qū)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附件《西塞山區(qū)人民政府機構設置表》中,明確區(qū)財政局掛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局牌子。
本院認為,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本案所涉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原為黃石十六中,后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所涉租賃房屋移交給了原告西塞山區(qū)國資局。黃石十六中與湖北楚某公司簽訂的《門面商店食堂租賃合同》以及原告西塞山區(qū)國資局與湖北楚某公司簽訂的房產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根據法律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原、被告在合同中約定房屋租賃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租賃期限屆滿后,原、被告沒能協商一致續(xù)簽租賃合同。湖北楚某公司在租賃期間屆滿后未能付清租金、返還租賃房屋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黃石十六中將湖北楚某公司拖欠其租金200000元的債權已轉讓給了原告,湖北楚某公司對原告主張的租金數額380000元亦無異議,原告要求被告湖北楚某公司騰退房屋并支付租金380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將其租賃的房屋轉租給第三人,原告稱其并不知情,但原、被告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第三人已在租賃房屋內經營,原告是應當知道被告轉租行為的,而原告在六個月內并未提出異議,故轉租合同有效。根據法律規(guī)定“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原、被告約定房屋租賃期限至2015年3月31日屆滿,被告轉租合同的租賃期限亦只能到2015年3月31日,超過此期限的,約定無效?,F轉租合同租賃期限已屆滿,本案第三人作為次承租人負有騰退房屋的義務,原告請求第三人騰退房屋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法律規(guī)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因租賃期限屆滿,作為承租人的被告、次承租人的第三人均未返還租賃房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該項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因雙方在租賃合同中對逾期騰房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沒有約定,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參照雙方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計算。
原告主張租金的利息損失,因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逾期繳納租金的滯納金為零”,故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的利息損失,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律師服務費,因雙方對此并無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楚某教育服務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塞山區(qū)鑫福源茶坊、第三人黃石市龜博士汽車美容裝飾店、第三人西塞山區(qū)仙潤樓茶藝、第三人西塞山區(qū)南國茶藝館、第三人馨茗堂茶藝館、第三人悠然茶坊、第三人西塞山區(qū)大順天汽車美容店、第三人西塞山區(qū)大順天茶莊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位于黃石市西塞山區(qū)磁湖東路29棟1號的一樓房屋(房屋產權證號:黃房權證2006字第××號)騰退給原告黃石市西塞山區(qū)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局;該房屋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被告湖北楚某教育服務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塞山區(qū)鑫福源茶坊、第三人黃石市龜博士汽車美容裝飾店、第三人西塞山區(qū)仙潤樓茶藝、第三人西塞山區(qū)南國茶藝館、第三人馨茗堂茶藝館、第三人悠然茶坊、第三人西塞山區(qū)大順天汽車美容店、第三人西塞山區(qū)大順天茶莊拆除。
二、被告湖北楚某教育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黃石市西塞山區(qū)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局租金380000元。
三、被告湖北楚某教育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黃石市西塞山區(qū)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局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按每月30000元的標準,從2015年4月1日起計算至房屋實際騰退之日止)。
四、駁回原告黃石市西塞山區(qū)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局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04元,由原告負擔1535元,由被告負擔1026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804元,款匯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湖北農行黃石市分行團城山支行。戶名: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賬號:17×××29。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趙利榮 人民陪審員 程良軍 人民陪審員 肖春平
書記員: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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