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石市海某典當有限公司,住所地黃石市頤陽路60號。
法定代表人:黃學湖。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國才、戴懋浩,湖北易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占某某。
被告朱某某。
原告黃石市海某典當有限公司與被告占某某、朱某某典當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黃國才、戴懋浩到庭參加訴訟,兩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黃石市海某典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歸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按月2%計算的逾期息費損失;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3.確認原告對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事實和理由:2013年11月5日,兩被告與原告簽訂了典當借款合同和抵押借款協(xié)議并對抵押物依法辦理了他項權證。約定借款20萬元,期限為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11月4日止,典當息費月2%。原告根據(jù)合同約定已于當日向被告支付了借款20萬元。被告按約支付利息截止至2015年5月4日?,F(xiàn)因被告拒還本金和2015年5月5日之后的逾期息費而形成訴爭。
兩被告未應訴。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開庭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11月5日簽訂了典當借款合同及抵押貸款協(xié)議書并辦理了他項權證;2.原告已按約向被告支付借款20萬元,兩被告未按約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并欠付2015年5月5日之后的逾期息費。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11月5日簽訂的典當借款合同及抵押借款協(xié)議書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是有效合同;原告已履行了支付借款20萬元的義務,兩被告未按約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欠付2015年5月5日之后的逾期息費的行為是違約行為。兩被告對本次糾紛應負全部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關于返還借款本金和逾期息費的請求符合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該項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關于判決確認其對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請求,因其優(yōu)先受償權是依法享有的物權權利,是抵押權人提出實現(xiàn)抵押權請求的根據(jù),在本次訴訟中無須法院裁判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占某某、朱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黃石市海某典當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萬元及該本金從2015年5月5日起,按月2%計算至本判決生效后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期間的逾期息費損失;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請求。
如果兩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80元,由被告占某某、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邵光東 人民陪審員 傅靖宏 人民陪審員 杜惠英
書記員:王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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