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黃石市興華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qū)沿湖路899號。
法定代表人:吳炯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敖英姿、馬云,湖北太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黃某某。
被申請人:胡某某。
被申請人:黃石中意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黃石市華新路10號華順大廈a樓2單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黃某某。
被申請人:石大政。
本院在審理申請人黃石市興華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申請人黃某某、胡某某、黃石中意貿易有限公司、石大政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凍結四被告210萬元的銀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案外人石斌以其名下的坐落于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永安里9-13號房屋(房產證號為:黃房權證2006港字第××號)一套、案外人石國勝、謝玲玲以其名下的坐落于湖北省黃石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湖濱大道36號1602室房屋(房產證號為:黃房權證經字第××號)一套、案外人衛(wèi)薇以其名下的坐落于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qū)沿湖路822號1號樓1-1601室房屋(房產證號為:黃房權證西字第××號)一套作為擔保。
本院認為,申請人黃石市興華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石斌名下的坐落于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永安里9-13號房屋(房產證號為:黃房權證2006港字第××號)一套;查封案外人石國勝、謝玲玲名下的坐落于湖北省黃石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湖濱大道36號1602室房屋(房產證號為:黃房權證經字第××號)一套;查封案外人衛(wèi)薇名下的坐落于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qū)沿湖路822號1號樓1-1601室房屋(房產證號為:黃房權證西字第××號)一套;
二、凍結被申請人黃某某、胡某某、黃石中意貿易有限公司、石大政銀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吳翔
書記員: 余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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