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黃某興泰工貿(mào)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黃某市東方裝飾城內(nèi)。
法定代表人:張軍,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維勝,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某市黃某港區(qū)永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黃某市黃某港區(qū)廣場路28號。
法定代表人:殷婷茹,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易楊,湖北善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黃某金禾工貿(mào)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黃某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金山大道199號。
法定代表人:邱中明,總經(jīng)理。
原審被告:林千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qū)。
原審被告:黃某興泰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黃某市宜黃路888號(武黃路南側)。
法定代表人:張軍,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維勝,該公司員工。
原審被告:林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qū)。
原審被告:周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某市黃某港區(qū)。
原審被告:包松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泰順縣。
原審被告:邱中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某市黃某港區(qū)。
上訴人黃某興泰工貿(mào)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黃某市黃某港區(qū)永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及原審被告黃某金禾工貿(mào)有限公司、林千里、黃某興泰置業(yè)有限公司、林霄、周毅、包松輝、邱中明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黃某市黃某港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0202民初19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黃某興泰工貿(mào)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上訴人黃某興泰工貿(mào)有限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黃某興泰工貿(mào)有限公司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3500元,減半收取1750元,由上訴人黃某興泰工貿(mào)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江 建 審判員 汪飛林 審判員 聶 瀟
法官助理徐昊 書記員黃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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