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中億機械有限責任公司
熊季行(湖北黃某下陸區(qū)東方山法律服務所)
神牛拖拉機有限公司
李?。ê比毫β蓭熓聞账?/p>
原告黃某中億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黃某市下陸區(qū)東方山鄉(xiāng)楊家村十一組。
法定代表人郭俊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熊季行,黃某市下陸區(qū)東方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別授權。
被告神牛拖拉機有限公司,住所地:黃某市下陸神牛路27號。
法定代表人錢慶平,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俊,湖北群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一般代理。
原告黃某中億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億公司)訴被告神牛拖拉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牛公司)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季行,被告神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系不當?shù)美m紛。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中億公司與神牛公司口頭協(xié)商租賃合同,并由中億公司向神牛公司支付保證金100000元,但因中億公司暫停經營的原因,雙方未能達成租賃合同。后神牛公司向中億公司返還保證金20000元,現(xiàn)中億公司要求神牛公司返還剩余保證金80000元的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神牛公司提出沒有應當返還的不當利益的抗辯意見,因雙方之間系給付產生的不當?shù)美?,在此種情況下,受益人的所得利益是受損人給予的,故對該抗辯意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中億公司要求神牛公司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期間利息4000的請求,因雙方就保證金未達成約定,故中億公司只能從主張之日要求支付利息,又因其主張之日即2015年7月8日,且中億公司要求的利息是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期間的利息,故對該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神牛拖拉機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返還黃某中億機械有限責任公司80000元。
二、駁回黃某中億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規(guī)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用減半收取950元,由神牛拖拉機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1900元,款匯湖北省黃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黃某市分行團城山支行,戶名: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帳號17×××29。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本案系不當?shù)美m紛。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中億公司與神牛公司口頭協(xié)商租賃合同,并由中億公司向神牛公司支付保證金100000元,但因中億公司暫停經營的原因,雙方未能達成租賃合同。后神牛公司向中億公司返還保證金20000元,現(xiàn)中億公司要求神牛公司返還剩余保證金80000元的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神牛公司提出沒有應當返還的不當利益的抗辯意見,因雙方之間系給付產生的不當?shù)美诖朔N情況下,受益人的所得利益是受損人給予的,故對該抗辯意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中億公司要求神牛公司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期間利息4000的請求,因雙方就保證金未達成約定,故中億公司只能從主張之日要求支付利息,又因其主張之日即2015年7月8日,且中億公司要求的利息是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期間的利息,故對該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神牛拖拉機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返還黃某中億機械有限責任公司80000元。
二、駁回黃某中億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規(guī)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用減半收取950元,由神牛拖拉機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交納本院)。
審判長:張剛
書記員:王威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