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
委托代理人張金民,湖北華全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李三陽。
被告曹某某。
原告黃某與被告李三陽、曹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金民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三陽、曹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被告李三陽向原告借款300萬元,約定月息10萬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3月17日。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條。此后,被告依約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25日。其余借款及利息至今未付,故原告訴來本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被告李三陽的借款行為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萬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條及原告提供的轉賬憑證為證,故對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實,應予以認定。債務應當清償,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300萬元及從2015年12月25日起至本金結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因上述債務發(fā)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現(xiàn)原告要求兩被告應共同償還該筆債務,亦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亦應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三陽、曹某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黃某借款本金人民幣300萬元,并自2015年12月25日起按欠款總額月利率2%計息,息隨本清。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080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35800元,由被告李三陽、曹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800元??顓R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團城山支行,賬號:17×××18。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柯旭華 人民陪審員 尹金元 人民陪審員 劉 軍
書記員: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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