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某,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胡俊濤(特別授權),湖北三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某某,無業(yè)。
原告黃某某訴被告魏某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羅友平獨任審判,于2014年7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魏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魏某某以宜昌泰安爆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義與岳陽劉備洞旅游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岳生簽訂了《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約定將岳陽劉備洞景區(qū)內的100萬立方米土石方工程承包給宜昌泰安爆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2013年10月6日,竣工日期為2014年6月6日。2013年9月15日,被告魏某某以個人名義與原告黃某某簽訂了《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被告魏某某將上述工程轉包給原告黃某某,并收取了原告50000元履約保證金。合同約定:工程開工日期為2013年10月6日,竣工日期為2014年6月6日;具體開工日期以甲方(魏某某)下發(fā)的開工令為準;合同履約保證金(不計息)在進場施工后30天后退還。時至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被告未安排原告進場施工,至今該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也未實際履行。2014年5月15日,岳陽縣公安局出具了《關于與犯罪嫌疑人陳岳生到案情況證明》,陳述了岳陽劉備洞旅游服務有限公司自2011年起通過網絡和平面媒體向外發(fā)布城建廟宇、賓館等旅游設施的招商廣告,重復發(fā)包工程項目收取工程保證金后又不履行合同,并以各種理由搪塞推諉拒不退還保證金,涉嫌合同詐騙,岳陽劉備洞旅游服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岳生對合同詐騙的事實均供認不諱。后原告到當陽市公安局報案,當陽市公安局對關系人管左春制作詢問筆錄后決定不立案。原告多次試圖聯系被告要求其退還50000元履約保證金,但一直未找到其本人。故原告黃某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合同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被告魏某某將其承包的100萬立方米土石方工程全部轉包給未取得資質證書的自然人即原告黃某某,該合同應認定無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北景钢?,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系無效合同且未實際履行,被告因合同取得的履約保證金50000元依法應當返還給原告;被告關于岳陽劉備洞旅游服務有限公司將被告向其支付的履約保證金80000元退還后,被告才能向原告返還履約保證金50000元的辯論意見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20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證據證實實際發(fā)生的損失,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魏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返還原告黃某某履約保證金50000元。
二、駁回原告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0元,減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魏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2份,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羅友平
書記員:趙瑩瑩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