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木蘭縣。申請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木蘭縣。二申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范俊杰,黑龍江孫鳳英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韓純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巴彥縣,現(xiàn)羈押于通河縣看守所。被申請人:金淑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木蘭縣。
申請人黃某、王某某與被申請人韓純有、金淑春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申請人黃某、王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金淑春所有的位于木蘭縣木蘭鎮(zhèn)奮斗街一委四組75棟4單元502建筑面積110.8平方米的房屋(木房權證木鎮(zhèn)奮字第××號)予以查封。申請人黃某、王某某已提供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二條、第一百○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請人金淑春所有的位于木蘭縣木蘭鎮(zhèn)奮斗街一委四組75棟4單元502建筑面積110.8平方米的房屋(木房權證木鎮(zhèn)奮字第××號)。查封期間被申請人不得有擅自買賣、轉讓、抵押或贈予等處置行為,由被申請人自行管理和使用。(如該房屋已被查封,本次查封輪候)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續(xù)行查封的,申請人于查封期限屆滿前七日內向本院提出續(xù)行查封的書面申請。案件申請費1520元,由申請人黃某、王某某負擔。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于春霞
書記員:王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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