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襄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成章凱,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汊族,住襄陽市襄城區(qū)(公民身份證住址:湖北省棗陽市)。
原告黃某與被告王某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2016年1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成章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富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王某富立即償還借款130000元;案件受理費、公告費由被告王某富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初被告王某富多次向原告黃某借款累計220000元整,被告王某富于2012年3月26日向原告黃某出具22萬元的借條。經原告黃某多次催討,被告王某富不定時陸續(xù)還款9萬元,尚欠13萬元至今未還,原告黃某多次找被告王某富催要欠款,被告王某富一直借故拖延至今,故訴至法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富向原告黃某借款后并出具了借條,原、被告之間雙方債權債務事實清楚,借貸關系成立。雖然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但出借人隨時可以向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130000元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富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院對案件事實的查明與法律關系的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富自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償還給原告黃某借款13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0元,公告費260元,合計3160元,由被告王某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雷清華 審 判 員 李 麗 代理審判員 張 娟
書記員:衛(wèi)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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