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某
蘇文娟(河北九州之星律師事務所)
張某肖
陳某
陳某
牛聚強(河北牛聚強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某某。
委托代理人:蘇文娟,河北九州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肖。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
三
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牛聚強,河北牛聚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尹占輝。
上訴人黃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晉州市人民法院(2014)晉民初字第003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黃某某對其做為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及收到20萬元借款的事實無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上訴人稱該借款的實際用款人是原審被告尹占輝,尹占輝已清償借款。被上訴人對此不予認可,被上訴人稱尹占輝和陳來旺生前還有其他經(jīng)濟往來,并提交尹占輝所打借條五張,上訴人對其中的8萬借條無異議,只是認為與其無關。鑒于尹占輝與陳來旺存在其他往來的事實,且,通過尹占輝賬戶的還款,不論是時間還是數(shù)額均與本案借款不符,基于此,一審認定尹占輝銀行賬戶轉給陳來旺的款項并非尹占輝對于本案的還款并無不當。上訴人做為本案的借款人,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已償還了本案的借款,其所稱的尹占輝為實際用款人并已清償債務的上訴理由,因沒有有效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5元,由上訴人黃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黃某某對其做為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及收到20萬元借款的事實無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上訴人稱該借款的實際用款人是原審被告尹占輝,尹占輝已清償借款。被上訴人對此不予認可,被上訴人稱尹占輝和陳來旺生前還有其他經(jīng)濟往來,并提交尹占輝所打借條五張,上訴人對其中的8萬借條無異議,只是認為與其無關。鑒于尹占輝與陳來旺存在其他往來的事實,且,通過尹占輝賬戶的還款,不論是時間還是數(shù)額均與本案借款不符,基于此,一審認定尹占輝銀行賬戶轉給陳來旺的款項并非尹占輝對于本案的還款并無不當。上訴人做為本案的借款人,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已償還了本案的借款,其所稱的尹占輝為實際用款人并已清償債務的上訴理由,因沒有有效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5元,由上訴人黃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坤華
審判員:牛躍東
審判員:申玉
書記員:喬秀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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