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住所地:黃某縣黃某鎮(zhèn)師范路76號。
法定代表人:柳亞飛,該校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立義,該校教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梅南橋,黃某縣池九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68年11月27日,漢族,湖北省黃某縣人,住黃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建麗,湖北江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某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與被告徐某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立義、梅南橋、被告徐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建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黃某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多支付工程款379848.65元;2、判決被告賠償多收工程款的利息損失127629.13元(利息從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利率按年利率9.6%計算);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05年底前,徐某某一直在黃某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承包一些小型工程和維修建設工程,工程款已經結算。2006年至2010年底徐某某仍一直在黃某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承包一些小型工程和維修建設工程,共承包工程29項,工程總造價為1288051.35元(含2005年前結算欠款28390元)。截止2013年底,徐某某從黃某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共領取工程款1667900元,要求徐某某將多領取的工程款返還,并賠償利息損失。
徐某某辯稱,1、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2、本案只返還現(xiàn)存利益,即多領取的工程款,不存在賠償利息損失;3、應當抵扣黃某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向徐某某的借款及利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5年底前,徐某某一直在黃某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承包一些小型工程和維修建設工程,經雙方結算,黃某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尚欠徐某某工程款28390元。2006年至2011年間,徐某某仍一直在黃某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承包一些小型工程和維修工程,共承包工程29項,經雙方結算合同總價款為1288051.35元。從2007年至2013年1月24日,徐某某通過借支等方式從黃某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領取工程款1667900元。
另查明,黃某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于2008年11月4日向徐某某妻子桂海珍借款20萬元。
本院認為,本案有爭議的焦點如下:一、本案是不當得利糾紛還是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本案建設工程已經建設完畢,黃某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對建設工程已經驗收并與徐某某結算,工程款已經全額支付,建設工程沒有爭議,因此本案不屬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徐某某多領取黃某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工程款沒有合法依據,致黃某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遭受損失,且徐某某取得的利益與黃某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遭受本損失有因果關系,本案屬不當得利糾紛。2、本案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問題。徐某某多年來一直在黃某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承包工程,領取的工程款也多以借支的方式領取,雙方一直沒有對工程款項進行結算,至2017年9月19日本院組織庭前證據交換時,徐某某還舉證證明還有五項工程總價款為126727元沒有結算,至此黃某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才知道徐某某多領取工程款379848.65元,本案的訴訟時效應從2017年9月19日計算,因此徐某某主張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3、支付還利息損失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的規(guī)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因此徐某某除應當返還多支付的工程款379848.65元外,還應按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返還工程款所產生的利息。返還利息的時間從最后一筆工程款支付時起算,黃某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要求從2014年1月1日起計算利息的請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4、黃某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向徐某某妻子桂海珍借款20萬元能否一并審理。黃某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向徐某某妻子桂海珍借款是民間借貸關系,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不是本案的審理范圍,出借人可另行向借款人主張權利。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的規(guī)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徐某某返還黃某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工程款379848.65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徐某某對多領取的工程款379848.65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向黃某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支付利息損失,直至本判決確定工程款還清之日止。
三、駁回黃某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7443元,減半收取3721.50元,由黃某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負擔721.50元,徐某某負擔3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建平
書記員:鄧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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