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某金華鍋爐服務部。住所地黃某某黃梅鎮(zhèn)黃梅大道22號。工商注冊號:421127600247572。
經(jīng)營者:桂珍軍。
委托代理人:張展宏,湖北晉梅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湖北萬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黃某某大勝關山工業(yè)園F10路南。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陳龍。
本院在審理原告黃某某金華鍋爐服務部訴被告湖北萬果食品有限公司工程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黃某某金華鍋爐服務部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申請撤回對湖北萬果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黃某某金華鍋爐服務部撤回對湖北萬果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黃某某金華鍋爐服務部支行負擔。
審判長 汪曉鵬 審判員 柯國華 審判員 黎 明
書記員:艾萌萌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