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桂某。
委托代理人梅賽霞,湖北精圖治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李某某。
原告黃桂某與被告李某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維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桂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梅賽霞、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原告黃桂某以武漢鑫金鑫勞務公司的名義承接了湖北交通職業(yè)技術學院二號學生食堂的土建工程,隨后將其中的鋼筋勞務交由被告李某某負責管理,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工程完工后,被告李某某制作了鋼筋組工人工資表,含被告李某某在內共13名工人,工資合計186000元,其中李某某的工資為31499元,該表經被告李某某簽字確認。2016年2月4日,原告黃桂某按照該工資表所列金額向被告李某某的個人賬戶轉賬186000元,用于支付13名工人的勞務報酬。因被告李某某在收到該款后未向工人支付,2016年2月26日,經武漢市江夏區(qū)勞動監(jiān)察部門介入,原告黃桂某向除被告李某某之外的12名工人支付了工資或出具了欠條,合計金額為154501元,并取得了工人領款簽字表和領款工人身份證復印件。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拖欠工人勞務報酬金額和具體人員雙方均無異議,被告李某某作為湖北交通職業(yè)技術學院二號學生食堂的土建工程鋼筋班組負責人,在收到原告黃桂某交付的工人勞務報酬后,本應當如數將該款發(fā)放給工人,但被告卻占有該款沒有發(fā)放,在江夏區(qū)勞動監(jiān)察部門協(xié)調下,原告黃桂某按照工資表數額向除被告李某某之外的工人支付了工資或出具了欠條,在其他工人工資已經結清或持有欠條的情況下,被告李某某繼續(xù)占有其他工人的工資已經缺乏合法根據,除被告李某某應得的工資31499元外,余下154501元均應返還給原告黃桂某?!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規(guī)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自2016年2月26日原告黃桂某向12名工人支付勞務報酬之日起,被告李某某占有154501元即失去了合法根據,原告黃桂某主張的孳息應從該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原告黃桂某主張按照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主張的其他工程款未結算屬另一法律關系,應由被告李某某另行主張。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返還原告黃桂某超付的勞務報酬154501元并支付孳息(孳息以154501元為基數、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自2016年2月26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二、駁回原告黃桂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4000元,減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1660元,原告黃桂某負擔3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4000元,款匯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李維平
書記員:張衛(wèi)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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