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海檢一部刑訴〔2019〕621號
被告人告人黃某甲(曾用名黃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3026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辯護人馬田田,北京市百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黃某甲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2年8月16日21時許,被告人黃某甲伙同李滿意(已判決)、湯某某(已判決)在本市海淀區(qū)蘇家坨鎮(zhèn)聶各莊東路南側輔路上,酒后無故毆打被害人王某甲(男,37歲)、王某乙(男,68歲),經鑒定,王某甲、王某乙的傷情為輕微傷。
被告人黃某甲案發(fā)后在逃,后于2019年8月19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等;2.證人證言:邵某某等人證言;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陳述;4.被告人黃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6.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訊問錄像;8.其他證據材料:到案經過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伙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甲一年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本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軼
代理檢察員:??申志國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黃某甲現羈押于北京市海淀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宗五冊;
3.換押證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6.《量刑建議書》一份;
7.辯護人馬田田,聯系方式:138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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