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本見。
原告朱某某。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張建國,湖北施南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黃某某。
被告諶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黃本見、朱某某、黃某某訴被告諶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中,原告黃本見、朱某某、黃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黃本見、朱某某、黃某某以需要繼續(xù)收集證據(jù)為由,申請撤回起訴理由正當,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黃本見、朱某某、黃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1800元,減半交納5900元,由原告黃本見、朱某某、黃某某負擔。
審判員 陳雪峰
書記員: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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