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姣
羅某某
范曙光(湖北龍?zhí)锫蓭熓聞账?br/>黃某某
陳雷(湖北睿軍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姣,無業(yè)。
上訴人(原審被告)羅某某,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范曙光,湖北龍?zhí)锫蓭熓聞账蓭煛?br/>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某某,湖北仙桃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伏潭支行職員。
委托代理人陳雷,湖北睿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張某平,農(nóng)民。
上訴人張某姣、羅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黃某某及原審被告張某平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某姣,上訴人羅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范曙光,被上訴人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雷,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張某平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庭審質證,張某姣對羅某某所舉證據(jù)均無異議。黃某某對羅某某所舉證據(jù)一有異議,認為該證據(jù)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對證據(jù)二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證據(jù)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只能證明羅某某、張某姣與嚴政華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張某姣、羅某某對黃某某所舉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涉案借款利息雖系從張某姣貸款賬戶扣劃,但款項均來源于嚴政華。張某平對上述證據(jù)未發(fā)表質證意見。
本院認為,羅某某所舉證據(jù)一,其中2013年2月5日的借條能證明涉案借款發(fā)放后,羅某某將張某姣貸款賬戶中的17萬元轉入嚴政華賬戶,嚴政華向羅某某出具借條的事實,另二份借條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依法不予采信;羅某某所舉證據(jù)二,賬戶明細查詢、證明的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但不能證明嚴政華是涉案借款的實際用款人,對其證明目的依法不予采納。黃某某提交的賬戶明細查詢與羅某某提交的一致,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且能證明張某姣支付涉案借款利息的相關事實。
二審查明,2013年1月30日,張某姣、羅某某因經(jīng)營需要,向三伏潭農(nóng)商行借款20萬元,并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到期時間為2014年1月30日,年利率為10.08%,按月結息,結息日為每月20日,到期一次性還本。三伏潭農(nóng)商行職員黃某某為該筆借款的第一責任人。同日,羅某某、張某姣與三伏潭農(nóng)商行簽訂《抵押合同》,合同約定,羅某某、張某姣以其共有的位于仙桃市三伏潭鎮(zhèn)漁網(wǎng)路的房地產(chǎn)為前述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同日,張某平與三伏潭農(nóng)商行簽訂《抵押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平以其位于仙桃市三伏潭鎮(zhèn)復興路的房地產(chǎn)為前述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前述二份《抵押合同》簽訂后,均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2013年1月30日,三伏潭農(nóng)商行向張某姣的貸款賬戶(賬號8126)發(fā)放20萬元借款。2013年2月5日,羅某某將張某姣貸款賬戶中的17萬元轉入嚴政華賬戶(賬號8194),嚴政華向羅某某出具20萬元借條一份。前述合同簽訂后,三伏潭農(nóng)商行按月通過張某姣的貸款賬戶扣收了借款期內的利息。借款到期后,三伏潭農(nóng)商行根據(jù)相關貸款管理規(guī)定,責令責任人黃某某收回借款。2014年2月28日,嚴政華向夏念借款21萬元,并出具借條,黃某某作為保證人在該借條上簽字。同日,夏念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黃某某賬戶轉入20萬元。隨后,黃某某代張某姣、羅某某向三伏潭農(nóng)商行清償了借款剩余本息202062.87元。
本院認為,張某姣、羅某某未依約償還在三伏潭農(nóng)商行的借款本息,黃某某作為該筆借款的第一責任人,從其賬戶以轉賬的方式代張某姣、羅某某償還該款項。黃某某的代償行為使張某姣、羅某某的財產(chǎn)消極增加,造成黃某某財產(chǎn)利益減少,黃某某受損與張某姣、羅某某受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張某姣、羅某某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jù)?!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規(guī)定:“沒有合法依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秉S某某與張某姣、羅某某之間依法形成不當?shù)美畟?,張某姣、羅某某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黃某某。
張某姣、羅某某上訴認為,涉案借款系張某姣、羅某某以其名義幫案外人嚴政華所借,黃某某對此亦知情。2014年2月28日實際借款人嚴政華向案外人夏念借款用以償還涉案借款,夏念將20萬元打入黃某某賬戶,黃某某即將該款轉入張某姣的貸款賬戶償還了涉案借款。本院認為,張某姣、羅某某與三伏潭農(nóng)商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并依約向張某姣的貸款賬戶發(fā)放了借款。借貸雙方應依約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張某姣、羅某某雖主張嚴政華是實際借款人,且黃某某對此知情,但借款合同中對此未予載明,且其提交的手機短信、借條、賬戶明細查詢,均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即使存在張某姣、羅某某之外的實際用款人,也不因此而改變原有的借貸法律關系,張某姣、羅某某與實際用款人之間形成另一法律關系,與本案并不構成必要的共同訴訟。黃某某代償?shù)目铐楇m來源于案外人,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張某姣、羅某某的還款義務。因此,對張某姣、羅某某的該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張某姣、羅某某上訴還認為,黃某某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受張某姣、羅某某委托代為還款,未依法取得追償權。涉案借款系抵押借款,黃某某代張某姣還款不合常理。本院認為,雖然涉案借款系抵押借款,但黃某某作為該筆借款的第一責任人,三伏潭農(nóng)商行依照內部管理規(guī)定責令其收回到期借款,黃某某基于職責和制度要求,代張某姣、羅某某償還借款本息,具有合理性。張某姣、羅某某雖未委托黃某某代為還款,但黃某某的還款行為使二人取得了不當利益。黃某某依法有權要求張某姣、羅某某返還所取得的不當利益。張某姣、羅某某上訴還認為,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錯誤。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規(guī)定,債務應當清償。原審判決適用該法律條文并無明顯不當。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張某姣、羅某某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上訴人張某姣、羅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張某姣、羅某某未依約償還在三伏潭農(nóng)商行的借款本息,黃某某作為該筆借款的第一責任人,從其賬戶以轉賬的方式代張某姣、羅某某償還該款項。黃某某的代償行為使張某姣、羅某某的財產(chǎn)消極增加,造成黃某某財產(chǎn)利益減少,黃某某受損與張某姣、羅某某受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張某姣、羅某某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jù)?!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規(guī)定:“沒有合法依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秉S某某與張某姣、羅某某之間依法形成不當?shù)美畟?,張某姣、羅某某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黃某某。
張某姣、羅某某上訴認為,涉案借款系張某姣、羅某某以其名義幫案外人嚴政華所借,黃某某對此亦知情。2014年2月28日實際借款人嚴政華向案外人夏念借款用以償還涉案借款,夏念將20萬元打入黃某某賬戶,黃某某即將該款轉入張某姣的貸款賬戶償還了涉案借款。本院認為,張某姣、羅某某與三伏潭農(nóng)商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并依約向張某姣的貸款賬戶發(fā)放了借款。借貸雙方應依約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張某姣、羅某某雖主張嚴政華是實際借款人,且黃某某對此知情,但借款合同中對此未予載明,且其提交的手機短信、借條、賬戶明細查詢,均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即使存在張某姣、羅某某之外的實際用款人,也不因此而改變原有的借貸法律關系,張某姣、羅某某與實際用款人之間形成另一法律關系,與本案并不構成必要的共同訴訟。黃某某代償?shù)目铐楇m來源于案外人,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張某姣、羅某某的還款義務。因此,對張某姣、羅某某的該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張某姣、羅某某上訴還認為,黃某某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受張某姣、羅某某委托代為還款,未依法取得追償權。涉案借款系抵押借款,黃某某代張某姣還款不合常理。本院認為,雖然涉案借款系抵押借款,但黃某某作為該筆借款的第一責任人,三伏潭農(nóng)商行依照內部管理規(guī)定責令其收回到期借款,黃某某基于職責和制度要求,代張某姣、羅某某償還借款本息,具有合理性。張某姣、羅某某雖未委托黃某某代為還款,但黃某某的還款行為使二人取得了不當利益。黃某某依法有權要求張某姣、羅某某返還所取得的不當利益。張某姣、羅某某上訴還認為,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錯誤。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規(guī)定,債務應當清償。原審判決適用該法律條文并無明顯不當。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張某姣、羅某某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上訴人張某姣、羅某某負擔。
審判長:任婕
審判員:劉汝梁
審判員:胡煜婷
書記員:曹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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