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朝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晉晉,女,系湖北太圣律師事務所律師,系特別授權。被告:徐水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被告:黃某某,女,系徐水波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黃朝華訴稱,2017年6月19日,被告徐水波、黃某某以生活需要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90000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4分,借款期限為1個月。原告在扣除第一個月利息后,以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人民幣86400元,但被告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徐水波、黃某某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9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計息,從借款的次月起計算至借款本息清償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被告徐水波、黃某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也未應訴答辯。
原告黃朝華訴被告徐水波、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合同糾紛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轄。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浠水縣,原告黃朝華系浠水縣華通寄售行的負責人,該寄售行住所地也位于××××浠水縣,且本案所涉民間借貸糾紛系原告利用浠水縣華通寄售行對外發(fā)放貸款所形成,涉及多人,合同履行地應為湖北省××浠水縣,本案應由湖北省黃岡市浠水縣人民法院管轄。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黃岡市浠水縣人民法院處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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