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某
陳宜旺(湖北章華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武漢順創(chuàng)億物流有限公司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
陸雷
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聶于霆
原告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個體運輸。
委托代理人陳宜旺,湖北章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機動車駕駛員。
被告武漢順創(chuàng)億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qū)前川雙鳳大道444號。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73號。
代表人汪鉆橋,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陸雷,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中心支公司職員。
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東湖路155號。
代表人鄒東亞,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聶于霆,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職員。
原告黃某某訴被告張某某、武漢順創(chuàng)億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流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保險公司)、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天安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鄭元柏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宜旺,被告張某某,被告人壽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陸雷,被告天安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聶于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物流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機動車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雙方當事人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三人受傷,張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天安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三者險,原告的合理損失,應先由人壽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按受傷人數和損失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天安保險公司按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約定80%的賠償率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張某某予以賠償,張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掛靠在物流公司經營,物流公司對張某某應賠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告的合理損失,本院依據本案認定的事實,并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予以認定如下:⑴原告主張醫(yī)療費19253.90元,有醫(yī)療機構的病歷資料和收費收據,予以認定;⑵原告主張誤工費15447.34元,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從事農用拖拉機駕駛工作,按商務服務業(yè)在崗人均年平均工資計算(34514元/年÷365天×114天《住院54天+休息60天》)認定為10779.72元;⑶原告主張護理費3847.76元,按居民服務業(yè)在崗人均年平均工資計算(26008元/年÷365天×54天),經審核符合標準和數額,予以認定;⑷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5400元(100元/天×54天),經審核符合標準和數額,予以認定;⑸原告主張交通費800元,酌情認定400元;⑹原告主張財產損失27500元,因其受損的車輛未經評估鑒定,不能確定其損失價值,其可待評估鑒定后另行主張權利。上述確定的各項損失共計39681.38元,由人壽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18227.48元(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15027.48元+醫(yī)療費10000元×32%即3200元);不足部分21453.90元,由天安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80%即17163.12元,由張某某和物流公司連帶賠償20%即4290.78元;張某某主張原告返還先行墊付的8743.24元,扣減其應賠償的4290.78元,原告應當返還張某某墊付款4452.46元,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黃某某18227.48元。
二、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賠償原告黃某某17163.12元。
三、原告黃某某返還被告張某某墊付款4452.46元,此款在第二項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賠償原告黃某某的17163.12元中扣除,直接給付被告張某某。
上述具有給付內容的事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0元,減半收取265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仙桃市支行復州分理處;戶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313501040000019。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機動車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雙方當事人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三人受傷,張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天安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三者險,原告的合理損失,應先由人壽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按受傷人數和損失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天安保險公司按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約定80%的賠償率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張某某予以賠償,張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掛靠在物流公司經營,物流公司對張某某應賠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告的合理損失,本院依據本案認定的事實,并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予以認定如下:⑴原告主張醫(yī)療費19253.90元,有醫(yī)療機構的病歷資料和收費收據,予以認定;⑵原告主張誤工費15447.34元,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從事農用拖拉機駕駛工作,按商務服務業(yè)在崗人均年平均工資計算(34514元/年÷365天×114天《住院54天+休息60天》)認定為10779.72元;⑶原告主張護理費3847.76元,按居民服務業(yè)在崗人均年平均工資計算(26008元/年÷365天×54天),經審核符合標準和數額,予以認定;⑷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5400元(100元/天×54天),經審核符合標準和數額,予以認定;⑸原告主張交通費800元,酌情認定400元;⑹原告主張財產損失27500元,因其受損的車輛未經評估鑒定,不能確定其損失價值,其可待評估鑒定后另行主張權利。上述確定的各項損失共計39681.38元,由人壽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18227.48元(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15027.48元+醫(yī)療費10000元×32%即3200元);不足部分21453.90元,由天安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80%即17163.12元,由張某某和物流公司連帶賠償20%即4290.78元;張某某主張原告返還先行墊付的8743.24元,扣減其應賠償的4290.78元,原告應當返還張某某墊付款4452.46元,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黃某某18227.48元。
二、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賠償原告黃某某17163.12元。
三、原告黃某某返還被告張某某墊付款4452.46元,此款在第二項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賠償原告黃某某的17163.12元中扣除,直接給付被告張某某。
上述具有給付內容的事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0元,減半收取265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長:鄭元柏
書記員:張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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