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文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所地林口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繼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干部,住所地林口縣。
被告: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員,住所地林口縣。
原告黃文波與被告孫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文波的委托代理人姜繼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某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jié)。
原告黃文波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立即償還欠款5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相識,被告2015年5月到原告家借款10000元急用,當時未出具借條,口頭承諾幾天后就還,直到2016年10月5日在原告的再三索要的情況下償還了5000元,并再次承諾余款年底前一定還清,原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置之不理,無奈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二人相識。2015年5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當時稱急用,未出具借條。至2016年10月5日在原告的多次索要的前提下被告償還借款5000元,余款被告給出具了5000元欠條,并再次承諾年底前一定還清,借款逾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諉拒不給付,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上為本案的基本事實。
本院認為,原告黃文波以被告孫某欠款為由訴至法院,并提供被告孫某出具的欠條,欠條上有被告孫某本人簽字,形式要件完備,債權(quán)債務關系明確,被告應當履行給付欠款的義務,故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000元的請求應予以支持。被告孫某既不在答辯期限內(nèi)提交答辯狀,又不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供證據(jù),經(jīng)傳票合法傳喚亦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缺席法庭審理,應視為被告放棄舉證、并放棄對原告所舉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等訴訟權(quán)利。
綜上所述,對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孫某償還原告黃文波借款本金5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孫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靜玉
書記員:劉曉萍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