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某
尚冬生(湖北至成律師事務所)
譚某財
原告黃某某。
委托代理人尚冬生,湖北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譚某財。
本院審理原告黃某某與被告譚某財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黃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黃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黃某某撤回對被告譚某財?shù)钠鹪V。
案件訴訟費50元(原告黃某某已預交),本院決定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黃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黃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黃某某撤回對被告譚某財?shù)钠鹪V。
案件訴訟費50元(原告黃某某已預交),本院決定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黃某某負擔。
審判長:張嬋
書記員:關宏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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