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志成,男,1952年1月5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zhí)伊?,江蘇東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天發(f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qū)江津西路(三維集團旁)。
法定代表人王大政,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中勇,湖北陽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志成與被告湖北天發(f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萬冬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1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志成的委托代理人張?zhí)伊?、被告湖北天發(f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中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黃志成的起訴。
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4900元,本院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收款人: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30,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萬 冬
書記員:彭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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