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國明,上海必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喬振平,上海必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海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qū)。
負責人陳雪松。
委托代理人劉雨晴,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勐,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某某與被告徐海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平安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2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國明、被告平安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雨晴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海軍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某訴稱,2017年5月25日15時20分,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宣黃公路南園路東約10米處,被告徐海軍駕駛的滬BKXXXX小型普通客車與騎行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以下簡稱浦東交警支隊)認定,被告徐海軍承擔事故全部責任?,F原告的損失為:醫(yī)療費6,481.20元(人民幣,下同)、護理費4,600元、營養(yǎng)費2,400元、殘疾賠償金55,650元、鑒定費1,90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律師代理費3,000元。上述損失要求被告平安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交強險)及機動車交通事故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商業(yè)險)范圍內先行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yōu)先賠付。超出保險責任限額部分,由被告徐海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被告徐海軍未具答辯。
被告平安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辯稱,對事故基本事實、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商業(yè)險保額為1,000,0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醫(yī)療費,真實性及治療過程無異議,2017年5月25日醫(yī)療費發(fā)票沒有相應病史對應不予認可,對原告主張的其他醫(yī)療費沒有異議,具體數額由法院核定,要求扣除非醫(yī)保費用。鑒定費,無異議,同意在商業(yè)險內承擔。律師代理費,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不予承擔。對原告其余損失,均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25日15時20分,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宣黃公路南園路東約10米處,被告徐海軍駕駛的滬BKXXXX小型普通客車與騎行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浦東交警支隊認定,被告徐海軍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至上海市浦東醫(yī)院等醫(yī)院進行治療。2017年10月27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浦南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黃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肩袖損傷,經對癥治療,目前遺留右肩關節(jié)活動部分受限,右上肢持物受限,評定為XXX傷殘。2.其損傷后的休息期150日、營養(yǎng)期60日、護理期60日”。為此,原告支出鑒定費1,900元。為此次訴訟,原告又支出律師代理費3,000元。
又查明,滬BK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險(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同時購買了不計免賠特約險,本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審理中,被告平安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對原告?zhèn)麣埣叭谔岢霎愖h,并提交重新鑒定申請,后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原告的傷殘及三期進行重新鑒定。2018年7月9日,該研究院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黃某某右肩部等處交通傷,后遺功能障礙等,已構成人體損傷XXX殘疾。傷后休息150日,護理60日,營養(yǎng)60日”。為此,被告平安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支出鑒定費4,500元。原告對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無異議,重新鑒定費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擔。被告平安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對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真實性無異議,具體由法院依法審核。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yī)療病史及醫(yī)療費發(fā)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浦南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fā)票、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fā)票、交強險保單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按照事故責任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事故發(fā)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非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肇事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yè)險投保情況,本院確認被告平安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超出責任限額的損失,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在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另,原告、被告平安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對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均無異議,該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作為本案定案的參考依據。
本院確認本案原告合理損失為:1、殘疾賠償金55,6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在交強險內優(yōu)先賠付),上述損失原告主張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照準。2、醫(yī)療費,本院經審查醫(yī)療費發(fā)票及相關病史、憑據,核定原告醫(yī)療費總金額為6,481.20元。被告平安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扣除非醫(yī)保費用的意見,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信。3、護理費,原告主張4,600元,本院酌情按每天50元,結合司法鑒定結論期限,支持3,000元。4、營養(yǎng)費,原告主張2,400元,本院酌情按每天30元,結合司法鑒定結論期限,支持1,800元。5、首次鑒定費原告主張1,900元,根據原告提供的發(fā)票,本院予以確認??紤]到重新鑒定意見書的鑒定結論未改變原告?zhèn)麣埖燃壍纫蛩?,本院認為該筆鑒定費理應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擔。6、衣物損失費,本院酌情支持200元。7、交通費,本院酌情支持300元。8、律師代理費,原告主張3,000元,并提供發(fā)票1張。根據原告獲賠金額,原告主張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該費用不屬于被告平安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理賠范圍,由被告徐海軍全額承擔。
上述損失合計77,331.20元,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承擔72,431.20元(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項目下承擔8,281.20元、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項目下承擔63,950元、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項目下承擔200元);余款4,900元中律師代理費3,000元由被告徐海軍承擔,其余1,900元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商業(yè)險內賠償原告。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黃某某72,431.20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黃某某1,900元;
三、被告徐海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黃某某3,0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66.50元(原告黃某某預交,已減半收取),由被告徐海軍負擔,被告徐海軍負擔之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至本院。重新鑒定費4,500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預交),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陳??琳
書記員:蔡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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