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某。
委托代理人靳輝,河北熙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負責人張沄辰,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黃某某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靳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對其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在被告處投有一份機動車保險,保險單號:PDAAxxxx,一份交強險,保險單號:PDZAxxxx,保險期間均自2013年4月17日至2014年4月16日止,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200000元;2013年7月22日,原告駕駛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王獻民、張志鵬兩人受傷,經(jīng)邯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三交通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由黃某某負責一次性賠償王獻民、張志鵬醫(yī)療費用647.7元;誤工損失7000元;營養(yǎng)費3500元;車損300元;交通費100元;合計11547.7元。后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原告實際向受傷者賠付各種損失共計11500元,原告要求被告進行理賠,被告拒賠,雙方爭議成訟。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投有商業(yè)險和交強險,履行了交費義務,發(fā)生事故后,原告已將11500元賠償款實際賠付給傷者,被告理應在合同約定的賠付限額內(nèi)給付原告實際支出的款項,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在保險限額內(nèi)給付原告黃某某人民幣1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9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燕萍 人民陪審員 龐曉晨 人民陪審員 孫曉軒
書記員:何輝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jīng)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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