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廣運,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務工,住全南縣。
委托代理人陳永平,
江西全民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黃某才,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務工,住全南縣。
被告劉有中,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務農,住廣東省翁源縣。
被告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韶關中心支公司。地址:廣東省韶關市韶南大道****號南天豪庭首層。
負責人馬文濤,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高林,該支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黃新,該支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黃廣運訴被告黃某才、劉有中、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韶關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韶關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8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廣運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永平,被告黃某才、劉有中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韶關支公司負責人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3月23日,黃某才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搭乘黃廣運由江西經S341線往官渡方向行駛,19時15分許,當行駛至S414線140KM+900M處時,與對方向由劉有中駕駛的小型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黃某才、黃廣運受傷,兩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翁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黃某才負全責,劉有中、黃廣運無責。黃廣運受傷后在
翁源縣人民醫(yī)院及全南縣人民醫(yī)院治療,花去藥費5萬多元,現已留下殘疾。另外,劉有中駕駛的粵FKXX**小型客車所有人為鐘正勇,已在韶關支公司購買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交強險內?,F原告訴至你院,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害的各項損失,具體數額以鑒定后確定;2、被告韶關支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11000元;3、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黃某才辯稱,一是黃廣運是雇主,黃某才是雇工,當雇工在雇主的指使下,正在為雇主辦事時發(fā)生事故,造成了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雇主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雇工或其家屬應當得到必要的賠償;二是雇主明知自己的雇工的摩托車無牌無照,還無理的扣押了雇工的補助3000元,迫使黃某才當黃廣運的專職摩托車司機,釀成了交通事故,雇主才是事故發(fā)生的主導者,事故發(fā)生的起因在雇主不在雇工,雇主應負完全責任,應賠償雇工全部的經濟損失;三是雇主明知駕駛機動車時不能喝酒,黃廣運還依仗自己是包工頭,揚言當晚一定要趕回廠里去,出了事他會負責,正因為雇主這種主觀行為才導致了這次交通事故,黃廣運應該負全責,必須賠償黃某才全部的經濟損失,要求黃廣運賠償各項費用的三份之二,即人民幣147667元。
被告劉有中在庭審中辯稱,按交通事故認定,我不承擔責任,我自己也修了車,費用我自己承擔了。
被告韶關支公司辯稱,一、本案涉案車輛粵F—KXXXX號在被告韶關支公司處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500000元及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保險期限自2012年7月31日至2013年7月30日止。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二、在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翁源縣交警隊已認定涉案車輛F—KXXXX號車駕駛人劉有中不承擔事故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有關規(guī)定,被告韶關支公司僅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無責任死亡賠償限額11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超出上述賠償限額以上的損失部分,各原告無權要求被告韶關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本案還有另外一名傷者黃某才,請法院考慮2人的賠償金額的分配問題,請貴院依法駁回各原告要求韶關支公司承擔超出上述賠償限額的訴訟請求。三、根據鐘正勇與被告韶關支公司的保險合同及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一部分第一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被告韶關支公司依法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500000元賠償限額下不承擔賠償責任。四、本案為侵權之訴,被告韶關支公司不是侵權人,且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訴訟費用也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因此,訴訟費用不應由被告韶關支公司承擔。綜上所述,請求貴院支持被告韶關支公司的上述意見,駁回各原告對被告韶關支公司不合理的訴訟請求,依法判決,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經審理查明,2013年03月23日,黃某才醉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搭載黃廣運由江西經S341線往官渡方向行駛,19時15分許,當行駛至S341線140KM+900M處時,因違反機動車右側通行的規(guī)定與對方向由劉有中駕駛的小型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黃某才、黃廣運受傷,兩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原告黃廣運受傷后先在
翁源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51天,住院醫(yī)療費60996.60元,在全南縣合作醫(yī)療補助醫(yī)藥費15049.10元。后在全南縣人民醫(yī)院住院28天,對在全南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的費用,原告黃廣運在庭審中明確表示放棄。原告黃廣運受傷后診斷為:1、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2、右側額、顳、頂部硬膜下積液;3、顱內感染;4、藥物性肝炎。2013年4月26日,翁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韶公交認字[2013]第0009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某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在道路上行駛時違反右側通行的規(guī)定,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其行為和過錯對事故的發(fā)生起根本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以及《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相關規(guī)定,對該事故責任認定如下:黃某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有中無責任;黃廣運無責任。為此,原告黃廣運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45947.5元、殘疾賠償金15656元、誤工費2935元、護理費2935元、被撫養(yǎng)人三人的生活費7140.25元、營養(yǎng)費40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8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鑒定費700元,合計79129.75元,原告黃廣運要求保險公司賠償12000元,被告黃某才賠償50000元。2013年7月8日原告黃廣運申請對其傷殘程度進行鑒定,本院委托全南信立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鑒定,全南信立司法鑒定中心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全信[2013]臨鑒字第3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被鑒定人黃廣運傷殘等級為十級。原告黃廣運支付鑒定費700元。
另查明,原告黃廣運系農業(yè)戶口,受傷時務工。原告黃廣運在
翁源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期間主要由其妻子繆成英護理,繆成英為農業(yè)戶口,務農。原告黃廣運有三姐妹,均已成年。被扶養(yǎng)人黃才清系原告黃廣運父親,于****年**月**日出生,為農業(yè)戶口;被扶養(yǎng)人葉五清系原告黃廣運母親,于****年**月**日出生,為農業(yè)戶口;被扶養(yǎng)人黃林暉系原告黃廣運兒子,于****年**月**日出生,為農業(yè)戶口。2012年度江西省農、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21011元、農民人均年純收入為7828元、農民年生活消費支出為5130元,全南縣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標準為8元/天。
再查明,被告劉有中所駕駛的粵F—KXXXX號小型客車在被告韶關支公司承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任限額:死亡傷殘限額11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同時被告劉有中所駕駛的粵F—KXXXX號小型客車在被告韶關支公司承保了機動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5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2年07月31日零時起至2013年07月30日二十四時止。
上述事實,有原告黃廣運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翁源縣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住院費用清單、檢查報告單,住院收費收據,證明,鑒定費發(fā)票;有被告全南支公司提供的負責人身份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的庭審記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廣東省翁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韶公交認字[2013]第0009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處理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恰當,可以作為本案處理糾紛的依據。被告黃某才醉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搭載原告黃廣運與被告劉有中駕駛的粵F—KXXXX號小型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黃廣運和被告黃某才受傷、兩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廣東省翁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已認定被告黃某才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黃廣運和被告劉有中不承擔此次事故的責任。對原告黃廣運在
翁源縣人民醫(yī)院的醫(yī)療費45947.5元,經審查,收據均為正式票據,并蓋有醫(yī)院的印章,符合治療原告黃廣運的傷情,屬于合理醫(yī)療費用,被告也未提出異議,故對該醫(yī)療費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黃廣運的傷殘等級,已經全南信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并作出全信[2013]臨鑒字第3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經雙方庭審質證均未提出重新鑒定,且鑒定人具有鑒定資質,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黃廣運主張被告黃某才賠償醫(yī)療費45947.5元、殘疾賠償金15656元、誤工費2935元、護理費2935元、被撫養(yǎng)人三人的生活費7140.25元、營養(yǎng)費40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8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鑒定費700元,合計79129.75元,除精神撫慰金3000元偏高外,其余都按照2012年度江西省農村居民統計數據的標準計算,符合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同時原告黃廣運只主張被告黃某才賠償其損失50000元,79129.75元中多余的損失及全南縣人民醫(yī)院的醫(yī)療費明確表示放棄,屬原告黃廣運對自身權利的自主處分,而且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告黃某才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對原告黃廣運主張被告黃某才賠償醫(yī)療費等合計人民幣50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黃廣運主張被告韶關支公司在交強險內賠付12000元的請求,因本案被告劉有中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擔責任,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有關規(guī)定,被告韶關支公司僅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黃廣運主張韶關支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12000元的請求有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訴訟費用,按照保險合同不應當由被告韶關支公司承擔,應當由原告黃廣運和被告黃某才按本院支持請求比例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某才應當賠償原告黃廣運的合理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計人民幣50000元,限被告黃某才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個月內付清。
二、被告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韶關中心支公司應當賠償原告黃廣運的合理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計人民幣12000元,限被告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韶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1450元,被告黃某才承擔,限被告黃某才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個月內支付給原告黃廣運。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福明
人民陪審員 劉芳求
人民陪審員 郭顯榮
書記員: 王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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