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安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醫(yī)生,住湖北省公安縣。
原告:熊正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工,住湖北省公安縣。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靜,湖北楚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常先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住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qū)。
被告: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方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qū)。
被告:荊州先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荊州市南湖路41號。
法定代表人:王剛,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浩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中山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荊州市北京中路259號。
主要負責人:唐俊,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卉,荊州市荊州區(qū)古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黃安華、原告熊正平與被告常先保、被告趙某、被告荊州先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中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熊正平及二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靜、被告趙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方敏、被告荊州先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陶浩良、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中山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卉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常先保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安華、原告熊正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方賠償兩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評估費、車輛損失、租車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80239.8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中山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優(yōu)先賠償。2.被告常先保、被告荊州先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15日9時50分,被告常先保駕駛被告荊州先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所屬的鄂D×××××大型客車從斗湖堤鎮(zhèn)往麻豪口鎮(zhèn)方向行駛,因采取緊急制動不當與原告黃安華駕駛的鄂D×××××的小型轎車尾部相撞,造成鄂D×××××的小型轎車上乘坐人熊正平受傷及二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經(jīng)公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常先保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黃安華、原告熊正平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熊正平被送往公安縣人民醫(yī)院治療,黃安華的車輛送修理廠修理。因原告黃安華及妻子蘇蓉每天需要駕駛鄂D×××××小轎車上下班,蘇蓉上班地點在公安縣黃金口街道,離家相距二十余里,車輛受損后,原告黃安華及妻子租車上下班,造成一定的租車交通費用,被告方應給予賠償。鄂D×××××大型客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中山支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4月15日9時50分,被告常先保駕駛鄂D×××××大型客車從公安縣斗湖堤鎮(zhèn)往麻豪口鎮(zhèn)方向行駛,當車行至公石線17公里100米時,因雨天路滑,采取緊急制動不當,與同向由原告黃安華駕駛的鄂D×××××大眾牌途觀小型客車尾部相撞,造成鄂D×××××小型客車上乘坐的原告熊正平受傷及二車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公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常先保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黃安華、熊正平無責任。原告熊正平受傷后在公安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6天,用去醫(yī)療費8106.09元,醫(yī)院診斷證明載明需加強營養(yǎng)。原告黃安華所有的鄂D×××××小型客車因交通事故受損后,于2016年4月20日在荊州三環(huán)萬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2016年7月24日維修完畢,用去車輛修理費28715元,裝璜費824,共計29539元。維修期間,因原告黃安華妻子蘇蓉在荊州市中小學生社會實踐基地(位于公安縣夾竹園鎮(zhèn)黃金口街道)工作,離家有十多公里距離,原告黃安華與公安縣順發(fā)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簽訂租車合同,租賃該公司車牌號為鄂D×××××小型轎車作為日常上下班用車,租車期間從2016年4月16日至2016年7月17日止,約定租金為300元/天。租期結束后,公安縣順發(fā)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出具了收取黃安華租車費27600元的收據(jù)。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黃安華因車輛維修需給付維修費用,在公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領取了被告趙某交的事故押金15000元。
肇事車鄂D×××××大型客車的實際車主為趙某,掛靠在被告荊州先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名下經(jīng)營,登記車主為被告荊州先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常先保是被告趙某聘請的司機,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中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該責任認定可作為本案民事賠償?shù)囊罁?jù)。被告常先保應對原告黃安華、原告熊正平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被告常先保為被告趙某聘請的司機,被告常先保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由接受勞務的一方即被告趙某承擔賠償責任。肇事車鄂D×××××大型客車系掛靠在被告荊州先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名下經(jīng)營,故被告荊州先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被告常先保駕駛的鄂D×××××大型客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中山支公司同時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故對二原告的損失,首先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中山支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中山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趙某賠償,被告荊州市先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關于原告黃安華主張的車輛維修期間的租車損失是否應得到支持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chǎn)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非?jīng)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xù)使用所產(chǎn)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本案中,原告黃安華車輛受損,原告黃安華因喪失對車輛使用權,租用其他車輛使用支出的費用,屬《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約定的停駛產(chǎn)生的間接損失范圍,依照保險條款約定可不予賠償,此項損失應由被告趙某負責賠償。原告黃安華主張300元/天的租車費過高,結合本地實際租車費標準及原告妻子上下班的實際路程,本院酌定按100元/天計算,三個月租車費為9000元。綜上,二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參照湖北省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季度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并結合二原告的訴請,本院依法核定為,原告熊正平醫(yī)療費8106.0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50元/天×26天)、營養(yǎng)費520元(20元/天×26天)、護理費2218元(31138元/年÷365天×26天)、誤工費2218元(31138元/年÷365天×26天)、交通費酌定500元,合計14862.09元。原告黃安華車輛維修費用29539元、租車費9000元,合計38539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山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熊正平經(jīng)濟損失14862.09元,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黃安華經(jīng)濟損失29539元。原告黃安華主張的租車費9000元,由被告趙某賠償,被告荊州先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因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黃安華在交警部門已實際領取了趙某交的事故押金款15000元,故原告黃安華在獲得保險公司賠償后應返還原告趙某600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中山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熊正平經(jīng)濟損失14862.09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中山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黃安華經(jīng)濟損失29539元;
三、原告黃安華在獲得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中山支公司的賠償款后返還被告趙某6000元;
四、駁回原告熊正平、原告黃安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給付事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6元,依法減半收取903元,由被告趙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帳號:17×××30。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黃 鵬
書記員:楊學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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