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q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qū)。二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國志,遼寧同政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q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謝大成,男,滿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qū)。
黃某某、黃某某共同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黃某某、黃某某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認定事實錯誤。徐某某、徐大成經(jīng)營浴池的鍋爐不是被政府取締,而是責令整改,使用天然氣或者電的環(huán)保鍋爐,并且政府已經(jīng)給予了補貼,所以徐某某、謝大成應當更換鍋爐,繼續(x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為黃某某、黃某某供暖的義務。二、雙方簽訂的出兌協(xié)議已經(jīng)明確約定徐某某、謝大成負有為黃某某、黃某某所居住的二樓房屋供暖的義務,現(xiàn)其二人以鍋爐整改為由拒絕履行供暖義務,屬于故意違約行為。三、徐某某、謝大成交付的4500元租金是因為2016年冬季未履行供暖義務而交付被免除的一個月的租金,不能視為雙方就合同的履行方式達成了變更的意見。四、因徐某某、謝大成的違約行為給黃某某、黃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徐某某、謝大成共同辯稱:黃某某、黃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黃某某、黃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徐某某、謝大成(從2017年供暖期到合同屆滿止)履行合同約定的為黃某某、黃某某所居住的二樓房屋供暖的義務,并賠償2016年-2017年供暖期的損失4500元;2、判決徐某某、謝大成賠償因不履行供暖義務給黃某某造成的出租房屋損失3000元;3、案件受理費由徐某某、謝大成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黃某某系爭議房屋的登記所有權人,黃某某系原浴池的經(jīng)營管理者,徐某某、謝大成系夫妻關系。2012年9月26日,黃某某(甲方)與徐某某(乙方)簽訂出兌協(xié)議及補充條款一份,內(nèi)容為:“出兌協(xié)議甲方:黃某某身份證號碼:(略)乙方:徐某某身份證號碼:(略)在甲乙雙方自愿協(xié)商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甲方將《某某浴池》以叁拾陸萬元人民幣轉讓給乙方,結算方式:現(xiàn)金。二、該房屋年租金伍萬肆仟元整,交費方式:上納租,季度交房費,下次繳費日期需提前十五天交給甲方,合同有效期為十年,即2012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26日,合同期滿,每十年一續(xù)簽,同等價位乙方有優(yōu)先權(在履行合同五年之后房價隨市場走)。三、乙方承租期間負責該房屋的維修和保養(yǎng),若發(fā)生一切火災、被盜、跑水、漏水及浴客人身安全或其它經(jīng)濟損失均由乙方負責承擔。(樓上房屋在甲方居住期間,取暖費頂一個月房租)。四、乙方負責甲方樓上房屋的取暖,乙方負責浴池的所有費用。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簽字后生效。補充條款一、乙方在浴池前后所建設施,在解除合同時,歸甲方所有,無經(jīng)濟賠償。二、浴池后有一倉庫,歸甲方所有。三、鍋爐房有線由乙方交費。四、監(jiān)控設施歸乙方。五、美發(fā)、服裝店歸乙方管理。六、換證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黃某某聯(lián)系電話:1*********8乙方:徐某某聯(lián)系電話:1*********82012年9月26日?!?016年取暖期前,因環(huán)境保護原因,徐某某、謝大成所經(jīng)營浴池的鍋爐被依法拆除。后徐某某、謝大成支付黃某某、黃某某因抵頂取暖費而免除的1個月房租4500元。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雙方合同中約定“乙方(即徐某某、謝大成方)負責甲方(即黃某某、黃某某方)樓上房屋的取暖”,該約定是基于當時黃某某、黃某某出租、出兌給徐某某、謝大成浴池房屋時該房屋有鍋爐設備、具備供暖條件而訂立的,現(xiàn)在該鍋爐已被依法取締,徐某某、謝大成已將抵頂取暖費的一個月房租交給黃某某、黃某某,黃某某、黃某某也接受了該費用,應當視為雙方合意變更了該約定,故黃某某、黃某某現(xiàn)要求賠償損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綜上所述,黃某某、黃某某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據(jù)此判決:駁回黃某某、黃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黃某某、黃某某負擔。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上訴人黃某某、黃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徐某某、謝大成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qū)人民法院(2016)遼0502民初20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雙方在出兌協(xié)議中雖然約定了由徐某某、謝大成負責黃某某、黃某某樓上房屋的取暖,但是,同時還約定了在負責供暖期間,用取暖費抵頂一個月的租金。本案中,在2016年供暖期內(nèi),由于徐某某、謝大成所經(jīng)營的浴池鍋爐拆除,無法為黃某某、黃某某居住的二樓繼續(xù)供暖,故已經(jīng)將因用取暖費抵頂?shù)囊粋€月租金交予黃某某、黃某某,而黃某某、黃某某也已經(jīng)接受。故一審法院據(jù)此認定雙方在徐某某、謝大成不具備為黃某某、黃某某繼續(xù)履行供暖義務的情形下將合同履行方式予以變更并無不當,且黃某某、黃某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其所訴請的損失實際發(fā)生和存在,故黃某某、黃某某的上訴意見沒有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綜上所述,黃某某、黃某某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上訴人黃某某、黃某某共同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廣宇
審判員 趙丹陽
審判員 許 晶
書記員:孫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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