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成誠,湖北富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太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石某某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陽新縣人民法院(2013)鄂陽新民二初字第001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2年6月10日,黃太學與石某某簽訂了一份門面租賃合同,約定黃太學將其所有的位于陽新縣興國鎮(zhèn)面粉廠的門面(門牌號為7)出租給石某某;租賃期限一年,從2012年6月20日至2013年6月19日止;門面租金為每月1,300元,2012年前每三個月交一次,2012年后半年交一次;合同生效后,石某某向黃太學交付押金2,000元等。合同到期后,雙方因門面租金上漲等原因協(xié)商未果。黃太學訴至法院要求石某某立即退還門面,并維修門面玻璃;按每月1,500元,支付從2013年6月20日起至退出門面之日止的租金損失及賠償占用期間的損失5,000元。
原審判決認為: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黃太學與石某某于2012年6月10日簽訂的門面租賃合同已期滿,雙方又未簽訂續(xù)租門面合同,石某某占用黃太學門面的行為侵害了黃太學的財產(chǎn)所有權,黃太學要求石某某退還門面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鑒于同類門面租金上漲,且石某某同意每月租金在原基礎上漲100元的事實,依法酌定石某某每月按1,400元賠償黃太學,從2013年6月20日算至石某某退還門面之日的租金損失。黃太學要求石某某賠償占用期間的損失5,000元及維修門面玻璃的訴訟請求,因黃太學無相應證據(jù)證實,不予支持。石某某辯稱黃太學承諾合同暫訂一年,及以后五年內(nèi)原價續(xù)租的事實,因石某某未提供證據(jù)證實,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石某某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將租賃物(黃太學所有的位于陽新縣興國大道油廠門面95號的門面)返還給黃太學;二、石某某在返還門面后三日內(nèi)賠償黃太學的租金損失(按每月1,400元,從2013年6月20日起算至石某某退出門面之日止);三、駁回黃太學其他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chǎn)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2012年6月20日,黃太學與石某某簽訂為期一年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后,雙方因上漲租金問題未達成一致,而未續(xù)簽租賃合同?,F(xiàn)黃太學作為門面的所有權人,請求石某某退還門面,并承擔占用期間的租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石某某提出黃太學訴稱其非法占用門面與事實不符及黃太學違約在先的上訴理由,由于其無任何證據(jù)予以證實,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黃太學在原審并未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訴訟請求,故石某某提出黃太學請求判決解除租賃合同的訴訟請求不當?shù)纳显V理由沒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恰當,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00元,由石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童 威 審 判 員 樂 莉 代理審判員 邵成捷
書記員: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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