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大火,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崇陽縣人,住崇陽縣。
原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崇陽縣人,住崇陽縣,系原告黃大火之子。
法定代理人: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崇陽縣人,住崇陽縣,系原告余某某之父。
原告:余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崇陽縣人,住崇陽縣,系原告黃大火之女。
法定代理人: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崇陽縣人,住崇陽縣天城鎮(zhèn)白某某七組,系原告余夢之父。公民身份號碼:42232519840120251X。
上列三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海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崇陽縣人,住崇陽縣,系原告余某某、余夢的祖父。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上列三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艷霞、程瑩,湖北紫玉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一般授權。
被告:崇陽縣天城鎮(zhèn)白某某七組。住所地:崇陽縣天城鎮(zhèn)白某某。
負責人:陳水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崇陽縣人,住崇陽縣,系該組組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清輝,湖北乾興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一般授權。
原告黃大火、余某某、余夢與被告崇陽縣天城鎮(zhèn)白某某七組侵害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黃大火、余某某、余夢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黃大火、余某某、余夢以需變更訴訟主體為由,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黃大火、余某某、余夢撤訴。
案件受理費2305元,減半收取計1152.5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駱學斌 人民陪審員 程光正 人民陪審員 黃新龍
書記員: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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