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某
鄧仕周(湖北新理念律師事務所)
康某某
原告黃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鄧仕周,湖北新理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康某某,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黃某某訴被告康某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以需要收集證據為由而申請撤回起訴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黃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交納1150元,由原告黃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以需要收集證據為由而申請撤回起訴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黃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交納1150元,由原告黃某某負擔。
審判長:黃澤勇
書記員:張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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